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9年08月09日 05:29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A    公告编号:2019—067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红派息方案等情况

  1、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派息预案》经2019年6月26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以2018年度末总股本138,756,2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8,325,374.40元。公司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自分红派息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红派息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红派息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分红派息方案

  公司2018年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8,756,2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54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0.1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6元;持股超过1年 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8月15日;

  2、除权日(除息日)为:2019年8月16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9年8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9年8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红股和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10楼

  咨询联系人:侯  剑、刘国珍、王  琳

  咨询电话:0755—86154212

  传    真:0755—86154040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A        公告编号:2019—066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凯旋女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因工作疏忽,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涉及的信息出现遗漏,现补充更正如下:

  原内容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凯旋女士基本情况如下:

  ■

  现补充更正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凯旋女士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除上述补充更正内容外,报告书中其它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本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补充更正后的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深天地A

  股票代码:000023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凯旋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号***房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号***房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凯旋女士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君浩的股权。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基于林宏润、林凯旋夫妇业务分工的调整,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二、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林凯旋、林宏润夫妇分别持有广东君浩70%和30%股权,并通过广东君浩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7.39%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君浩的股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19年7月31日,林凯旋女士与林宏润先生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2019年8月4日,林凯旋女士与林宏润先生签署了《补充合同》。本次交易完成后,林凯旋女士不再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君浩的股权。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合同》

  2019年7月31日,林凯旋女士(甲方)与林宏润先生(乙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内容如下:

  1、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将原认缴出资59,5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转让给乙方,转让金59,500万元;

  (2)乙方同意在2019年7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

  2、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3、盈亏分担

  从2019年7月31日起,乙方即成为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

  4、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二)《补充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第一条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由人民币59,500万元变更为10,000元,支付期限由2019年7月31日变更为2019年8月7日,变更后的第一条合同条款如下:

  “1、甲方将原认缴出资59,5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转让给乙方,转让金10,000元;

  2、乙方同意在2019年8月7日前,向甲方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一)股份质押情况

  2019年3月4日,广东君浩与王安勤签署了《借款合同》(借字2019年第0304-01号)、《股份质押合同》(STD20190304(质)),约定广东君浩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800万股股票质押给王安勤,用于为广东君浩向王安勤借款提供股份质押担保。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广东君浩持有上市公司3,800万股股票全部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100%,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39%。

  (二)表决权限制情况

  2019年7月25日,深圳证监局下发了《关于对林凯旋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57号),林凯旋整改完成前,受林凯旋支配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君浩不得行使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

  2019年7月31日,林凯旋女士与林宏润先生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2019年8月4日,林凯旋女士与林宏润先生签署了《补充合同》,同日林宏润先生向林凯旋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林凯旋女士不再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君浩的股权。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协议外,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19年2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凯旋女士之夫林宏润先生控股的公司广东君浩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收购了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3,800万股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凯旋

  2019年  8  月  6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

  2、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凯旋

  2019年   8 月  6  日

信息披露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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