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动态 | 海越能源股东未按计划履行增持承诺,收上交所通报批评

资本动态 | 海越能源股东未按计划履行增持承诺,收上交所通报批评
2019年08月01日 14:43 财经网

原标题:资本动态 | 海越能源股东未按计划履行增持承诺,收上交所通报批评

财经网讯 7月31日,上交所公布了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股东陕西长安航空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航旅”)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根据纪律处分决定书,海越能源股东长安航旅未按计划履行增持承诺,且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实际行为与其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及延期增持计划不一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根据披露,长安航旅为海越能源控股股东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2018年1月27日,海越能源发布公告称,长安航旅承诺自2018年1月29日起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不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

同年的7月28日,海越能源披露长安航旅增持进展及增持计划延期公告称,长安航旅拟将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延长6个月,即增持计划于2019年1月28日前实施完成。

2019年1月30日,海越能源披露长安航旅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显示,在增持计划期限内,长安航旅仅于2018年7月26日增持公司股票21.31万股,在7月28日增持计划延期后,未增持公司股份。长安航旅累计增持占公司总股本的0.0451%,增持计划的完成率仅为22.88%。

上交所认为,公司股东增持计划是其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承诺,且对投资者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审慎作出并切实履行。海越能源股东长安航旅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3条、第11.12.1条等规定。

对此,长安航旅提出异议,主要申辩理由如下:一是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示增持计划可能无法实施的风险;二是其因融资难而难以继续增持;三是其增持计划成交额较小,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四是自2018年7月增持后未发生减持。

上交所认为,长安航旅的申辩理由均不成立:一是公司股东增持计划属于能对市场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实际影响的重要因素,应当审慎评估可行性,不能以风险提示替代承诺的严格履行,事后发生融资困难也不构成抗辩理由;二是其未完成增持承诺已违反相关规则,未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未进行减持行为并非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因素。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陕西长安航空旅游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交所 海越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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