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2019年07月25日 06:10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协诚”)、王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委托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

  经龙湾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

  《调解协议》签订后,德州协诚仅履行支付了第一期的50万元货款,后未再按约支付货款,公司与其多次沟通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按约支付货款,其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与其多次沟通无果后,公司向龙湾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于近日收到了龙湾法院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浙0303执2669号,具体如下

  二、申请执行请求

  1、由龙湾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德州协诚剩余未支付货款15910852.1元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乘以15910852.1元,从2019年5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强制执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强制执行申请对公司的影响最终由执行结果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5日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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