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于2019年4月1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9),其中,关于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刚泰控股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目前有新的进展,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19)闽0203民初16345、16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公司同日披露的翠绿首饰与国鼎黄金、大冶矿业借款纠纷案目前有新进展,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3民初2246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案件具体进展公告如下:
一、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刚泰控股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关于坐落于厦门思明区禾祥西路333号5A室房屋所有权确认的案件)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被告方: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00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股权置换协议》,将诉争房产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置换给原告;2017年,原告欲停止经营,清算时发现争议房产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法将诉争房产进行转让变卖;原告希望被告协助办理,解决双方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产权变更登记的手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坐落于厦门思明区禾祥西路333号5A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刚泰控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闽0203民初16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刚泰控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刚泰控股负担。
后刚泰控股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闽02民辖终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9年7月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闽0203民初16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负担。
二、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刚泰控股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关于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豆仔尾路332号401室房屋所有权确认的案件)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被告方: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00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股权置换协议》,将诉争房产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置换给原告;2017年,原告欲停止经营,清算时发现争议房产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法将诉争房产进行转让变卖;原告希望被告协助办理,解决双方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产权变更登记的手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豆仔尾路332号401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刚泰控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闽0203民初16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刚泰控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由刚泰控股负担。
后刚泰控股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闽02民辖终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9年7月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闽0203民初16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负担。
三、深圳市翠绿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绿首饰”)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黄金”)、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冶矿业”)借款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翠绿首饰
被告方:国鼎黄金、大冶矿业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9月20日,翠绿首饰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鼎黄金偿还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5,810,400元(自2014年4月16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实际应按照月息2%计算至被告偿还完毕全部款项之日止),合计人民币9,410,400元;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9年6月3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3民初22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国鼎黄金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翠绿首饰支付人民币2,400,000元;
2、被告大冶矿业应当就被告国鼎黄金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翠绿首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672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7,862元、由被告国鼎黄金、 大冶矿业负担人民币19,81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国鼎黄金、大冶矿业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67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1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被告国鼎黄金、 大冶矿业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理费人民币19,81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关于厦门象屿保税区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刚泰控股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本次诉讼双方已达成和解,法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关于翠绿首饰与国鼎黄金、大冶矿业借款纠纷案,公司子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1、(2019)闽0203民初16345号《民事裁定书》;
2、(2019)闽0203民初16346号《民事裁定书》。
3、(2018)粤0303民初2246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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