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9年07月11日 05:3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7月10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签发的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2月28日、4月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被告同孚实业因资金需求,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并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冠福股份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保证担保。由于被告同孚实业到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冠福股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向德化法院提起诉讼。德化法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

  本次诉讼案件中的债券产品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有待公司进行核实。

  三、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本次诉讼的十六个案件裁定结果均为“中止诉讼。”案件明细如下表:

  ■

  注:表中“冠福实业”指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华夏文冠”指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的十六个案件的《民事裁定书》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乙方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关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11月27日、12月1日、12月6日、12月13日、12月14日、12月18日、2019年1月3日、1月14日、1月17日、1月19日、1月24日、1月26日、1月30日、2月1日、2月19日、2月28日、3月5日、3月9日、3月20日、3月29日、4月4日、4月9日、4月16日、4月18日、4月23日、4月24日、5月6日、5月7日、5月16日、6月1日、6月6日、6月15日、6月18日、6月20日、6月27日、7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2018-215、2018-226、2019-001、2019-022、2019-048、2019-053、2019-067、2019-076、2019-080、2019-096、2019-117、2019-131、2019-146、2019-158、2019-169)、《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2)、《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9)、《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2)、《关于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4)、《关于收到(2019)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24、2019-037、2019-041、2019-046、2019-06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2019-150、2019-16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2019-083、2019-088、2019-097、2019-102、2019-103、2019-122、2019-129、2019-155、2019-160、2019-165)、《关于收到(2019)闽0526民初58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2)、《关于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张秀华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0)。

  3、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03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03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04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04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59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59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6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60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65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1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65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1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66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1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66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1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73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1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73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1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76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1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76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1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8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1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80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1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27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27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2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0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2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3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3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2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4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4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2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8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8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2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3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3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32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3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33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3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33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民事裁定书 私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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