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印股份涉嫌误导性陈述 非洲猪瘟疫苗成“笔误”

海印股份涉嫌误导性陈述 非洲猪瘟疫苗成“笔误”
2019年06月17日 13:39 界面

  非洲猪瘟防治疫苗成“笔误”,海印股份涉嫌误导性陈述

  海印股份近几日股价走势犹如过山车。

  记者 | 张译予

  令外界议论纷纷的海印股份(000861.SZ)猪瘟疫苗事件又有新进展。

  6月17日早间,海印股份披露公告,称其此前发布的公告中,因工作人员疏忽,出现了一处错误表述,将原公告“一、合同签署概况”项下的“(一)基本情况”的“为非洲猪瘟防治注射液的投产做准备”表述为“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许启太及其团队一直准确定义其研制的今珠多糖注射液为兽用制剂,疫苗一词从未在《合作合同》中出现。

  今珠多糖注射液的研究团队许启太团队发布声明称,今珠多糖注射液是以南药为原料制备的兽用制剂。其团队及南药科研团队研制的今珠多糖注射液属于天然热带植物提取物组方制剂,未涉及生物安全性和生态毒性问题。按照有关要求及规定时间,在曾经发生非洲猪瘟病毒的疫区解除封锁后,对健康生猪进行了复养试验。目前仍在继续进行复养试验,试验结果将届时公开发布。并且,许启太表示,其及南药科研团队与海印股份的合作是真实的。

  耐人寻味的是,为何从未在合同中出现的疫苗一词却会出现在海印股份的公告当中?这种情况是否涉及误导性披露或者信披违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海印股份称由于工作疏忽导致《合作合同》基本情况披露的“注射液””笔误为“疫苗”,这种说法缺乏可信度,难以自圆其说。在“非洲猪瘟”备受关注时期,这份合同公司投资金额高达9亿元,是否属于“疫苗”足以影响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在发布公告前应当慎之又慎,层层把关审稿。无论是故意或者过失,公司需要给投资者一个交代,仅有进展公告的“诚挚歉意”显然是不够的。

  厉健律师进一步表示,根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海印股份发布《合作合同》公告的行为涉嫌误导性陈述,结合股价异动情况,公司可能面临证交所处分、谴责,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给予警示函甚至行政处罚。一旦证监会认定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

  在发布解释公告的同时,海印股份发布了另一份公告,其实控人之一邵建聪称将在近三个月内不减持或转让所持海印股份股权。此前4月29日,海印股份发布公告,邵建聪称将在5月23日至11月22日之间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不超过436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不过在6月14日公司股价大跌之后,邵建聪承诺,未来三个月内不减持或转让所持海印股份股权。

  纵观海印股份上周股价走势,犹如过山车般直上直下。6月11日晚间,海印股份公告称,其拟与许启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今珠农业)签署《合作合同》,涉及金额约为9亿元。许启太教授及其团队成功研制了今珠多糖注射液并拥有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预防。6月12日,海印股份开盘股价一字涨停。6月13日,海印股份延续前一日的上涨势头,以6.03%的涨幅收盘。

  然而,当日晚间,海印股份关于非洲猪瘟疫苗的事宜遭到农业农村部反驳,其表示,目前尚未受理过任何针对非洲猪瘟病毒的预防治疗药物或疫苗,所谓“可以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没有申请兽药注册,有关企业更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在没有使用非洲猪瘟病毒开展动物实验数据的情况下,报道所称“今珠多糖可有效防治非洲猪瘟”缺乏科学依据。

  同日,深交所也对海印股份下发问询函,要求其说明说明今珠多糖注射液是否符合疫苗的医学定义,是否属于“非洲猪瘟”防治疫苗。核实并补充披露“今珠多糖注射液”的专利类型、专利号、专利权人、取得方式、申请时间、保护期限及具体审批情况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信息。受此影响,6月14日,海印股份股价跌停。6月17日开盘,海印股份股价仍旧维持低位震荡态势,截至午间收盘,海印股份报2.84元/股,跌5.65%。

  (本文来自于界面)

责任编辑:鲍一凡

海印股份 猪瘟 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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