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该如何“执罚”

“执法”该如何“执罚”
2019年06月15日 04:41 工人日报

   

  5月26日,在南宁电动车搭载12岁以上人员算违规的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榜,引发网友关注。

  记者了解到,从5月15日至6月30日,广西公安机关开展严厉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飓风行动”。其中,对电动车只能搭载12岁以下人员这一规定,不少市民有了反对声音。

  “如果一个成年人一辆电动车,那电动车的数量岂不是会更多?交通只会更加堵塞呀!”“12岁到16岁的学生们没有开电动车的资格,现在连坐电动车的资格都没有了,家长接送小孩上下学怎么办呢?”

  在微博“新浪广西”发起的投票中,2.2万人对此项规定选择了“不合理,治理不能一刀切”,另一边的“合理,从安全角度考虑”支持人数为1200多人。

  对此,5月26日,当地交警部门给出了回应:这条规定早在2009年颁布,并不是新规,以往只是没有对这一违法行为开展过集中性大范围的专项整治。此次南宁严查电动车违法载人重点查处的也是电动自行车超员3人(含)的违法行为。

  据查,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2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不过,这一回应依然引发质疑:“10年前的规定现在还适用吗?”“规定一直有,一直没执行?”

  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就《条例》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有关规定召开了情况说明会,给出了官方权威说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表示,《条例》立法时规范的对象是针对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自治区人大法委主任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伟雄介绍,《条例》立法时,一方面,考虑到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等各方面因素,其载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应当严格禁止;另一方面,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作为广西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具有很大的便捷性,应当允许其载人。

  最后,考虑到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经过研究和审慎考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最后综合考虑安全性和便捷性两方面因素,给电动自行车载人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但在《条例》颁布后的近10年里,南宁电动自行车出行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自今年4月15日起,国家正式启用了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对电动车赋予了新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街道上出行的电动车常常有过渡期旧标车、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等多种车型,除了电动车的变化,城市道路建设情况跟过去相比也有很大的新发展。在出行条件不断发展进步的情况下,这项规定却一直未作出书面上的调整,这样的滞后难免造成执法部门管理上的尴尬局面。

  事实上,在这次热搜事件之前,相关部门在2018年就已经将《条例》列入了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在将来修改时会考虑根据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载人的问题进行重新研究审视。

  不过,在《条例》修订前,并不意味着目前“电动自行车搭载12岁以上人员”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怎么执行,行政机关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陈伟雄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能把“执法”当作“执罚”。搭载12岁以上人员大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可以采取教育和引导为主的方式,予以纠正、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并非必须处以罚款。

  陈伟雄表示,这次群众关注到立法中的问题,对提高广西地方立法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人大欢迎群众积极参与立法,积极发表意见建议,便于立法机关集思广益,凝聚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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