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年报被否 是否需要重新编制?

专家:年报被否 是否需要重新编制?
2019年06月10日 02:05 新浪财经综合

  证券时报

  建议提高年报法律有效性的门槛或标准,比如应规定年报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董监高声明保真并同意发布,且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熊锦秋

  近日召开的*ST康得股东大会,大股东康得集团对10项议案全部投了反对票,导致议案全部被否,其中一项议案是《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那么问题来了,年度报告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是否还有法律效力?为此笔者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首先,年度报告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才能发布。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4条规定: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这就说明,董事会审议通过,是年报等定期报告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或必要条件。

  其次,年报是否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还比较模糊。2016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其中第(五)项为“公司年度报告”;对此似乎可理解为,年报若要股东大会审议就应采取普通决议方式,但是否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模棱两可。笔者倾向于认为,法律法规似乎并未强制年报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然在实践中,上市公司一般都会将年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年报都是实控人等安排同意下编制,股东大会上不会发生自己否决自己的情况,*ST康得可说是个特例。

  基于以上分析,在目前法律环境下,或可推导出如下结论:

  一是公司年报若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也就不能发布年报方面的信息,投资者甚至连草样也难以见到。

  二是公司年报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就应有法律效力。这其中,即便年报在董事会审议时,多数董事都表示无法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或有小部分董事不同意公布年报,只要董事会审议通过,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年报。公司年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审议是否通过、不影响年报的法律效力。

  有了这些结论,那么*ST康得年报被股东大会否决,是否会由此而退市,也自然就会有结论。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后两个月仍未披露,则暂停上市;再之后两个月仍未能披露,则终止上市。既然只要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报就有法律效力,就视同已经披露年报,那么*ST康得也就不会触及该条退市红线。

  那*ST康得年报是否需要重新编制?既然年报已有法律效力,那么是否重新编制也是两可,继续编制、让多数股东同意,似乎可以增信。但无论年报是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也无论年报是否经董事会通过,都不代表中小股东对大股东及董监高违法违规行为的默认、或对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放弃。现实中,即便上市公司年报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若存在财务造假,之后还是要进行追溯重述,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一点也不会因此而减轻。

  当然,以上分析均是笔者基于当前法律法规环境所作出,笔者并不认为上述制度安排就完美无瑕。当前由于证券市场严格监管大形势,越来越多的董监高、大股东由于担心法律责任,由此在对待年报编制、年报披露等方面都非常谨慎,要么不保真、要么投票反对,这一定程度说明严格监管正在产生震慑作用、取得一定成效,但由此也形成年报的法律效力问题。

  笔者建议提高年报法律有效性的门槛或标准,比如应规定年报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董监高声明保真并同意发布,且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有法律效力;当然,对于正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认定构成违法违规股东,由于年报涉及其相关信息,应该回避表决、也即相关议案应剥夺其表决权。

  (作者系资本市场政策专家)

责任编辑:张国帅

年报 股东大会 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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