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情况的进展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情况的进展公告
2019年05月31日 01:45 中国证券报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情况的进展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的一审情况

  2017年7月上海颢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颢德公司”)因与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马生明及第三人上海唐城奥凯易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富投资”)、宁夏丝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丝路投资”)有关盛大游戏私有化合作协议纠纷事项,将中绒集团及马生明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颢德公司与被告一中绒集团、被告二马生明签署的《合作协议》解除: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28,671万元;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颢德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绒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89,600,000股股票或其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出具(2017)沪01民初3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绒集团所持本公司89,600,000股股票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于2017年8月25日执行冻结中绒集团所持本公司上述股份。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下发了《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307号],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1、解除颢德公司与中绒集团、马生明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2、中绒集团、马生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颢德公司2,000万元;

  3、驳回颢德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二)该案件二审情况

  颢德公司与中绒集团、马生明、原审第三人易富投资、丝路投资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颢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中绒集团、马生明共同赔偿颢德公司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28,671万元。易富投资同意颢德公司的上诉意见。

  中绒集团和马生明共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颢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丝路投资同意中绒集团和马生明的上诉意见。

  2018年9月10日,本案二审法院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并向案件当事人下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终338号,判决如下:

  1、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

  2、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上诉人中绒集团、马生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诉人颢德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5,350元,由颢德公司负担人民币1,218,060元(未缴足),中绒集团和马生明共同负担人民币257,29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中绒集团和马生明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5,350元,由颢德公司负担人民币1,218,060元(已缴纳),中绒集团和马生明共同负担人民币257,290元(未缴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情况详见本公司2017年9月8日披露的 《2017-9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以及2018年11月28日披露的《2018-11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情况的进展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在核实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情况时获悉,针对上述案件,中绒集团、马生明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沪民终338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沪民终338号民事判决;依法裁定本案进行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中绒集团、马生明申请再审不能成立,并向案件当事人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1681号},裁定如下:

  驳回中绒集团、马生明的再审申请。

  三、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中绒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81,496,4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751%;中绒集团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81,4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75%,占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99.9999%;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481,496,444股全部被司法冻结,其所持股份已被10次轮候冻结。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因诉讼事项被司法冻结暂时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中绒集团的股票在解冻前不能在二级市场直接卖出或被平仓。但若中绒集团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股份之后被司法处置,则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1681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银绒业 马生明 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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