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05月31日 01:46 中国证券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9-22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持股5%以上的东海基金-兴业银行-蒋丽霞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性质为股份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5%以上的东海基金-兴业银行-蒋丽霞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降至5%以下。

  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股份转让情况概述

  2019年5月28日,公司收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东海基金关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告知函》。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与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东海基金旗下东海基金-鑫龙14号资产管理计划(即东海基金旗下特定客户东海基金-兴业银行-蒋丽霞)拟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99,022,566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双方基本情况及《股权转让协议》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转让方持股情况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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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东海基金-兴业银行-蒋丽霞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在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东海基金-兴业银行-蒋丽霞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合法、合规地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东海基金关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告知函》。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9-23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收到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告知函》,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和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了上市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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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增持前后相关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根据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告知函》,本次增持前后相关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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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权益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3,21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9%。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20,208,7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25%。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合计320,208,7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25%,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除此之外,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方威直接持有公司65,114,39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0%。

  4、截止目前,公司已经收到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受让部分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针对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获得公司股份,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裁定书,也未收到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告知函》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9-24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2019年5月30日,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吉林化纤”或“上市公司”)接到公司股东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纤集团”)通知,化纤集团(甲方)与吉林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明确化纤集团与吉林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且吉林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吉林化纤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化纤集团。详细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协议中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本协议中所称一致行动人,即本协议双方。

  (二)甲、乙双方一致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公司重大事务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担任董事的个人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时保持一致行动,具体包括:

  1、如协议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以甲方所持意见作为共同意见。

  2、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协议双方须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就双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若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以甲方的意见为准,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

  3、如任何一方提名并当选的公司董事拟向董事会提出议案或召集董事会会议,该方应保证其提名并当选的董事需事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在达成一致意见后,以甲方提名并当选的公司董事名义向董事会提出议案或召集董事会会议。若各方无法就提案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以甲方所持意见作为共同意见。

  (三)各方均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其所持吉林化纤股票对应的表决权。

  (四)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六)本协议双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他方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七)各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若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安排

  目前,甲方直接持有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318,067,074股股份,通过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吉林化纤63,556,800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19.37%;

  乙方直接持有吉林化纤21,875,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将其持有的21,875,0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

  (二)委托范围

  1、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届时有效的吉林化纤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

  (1)在吉林化纤股东大会中,根据甲方自己的意志,行使委托股份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2)对相关法律或吉林化纤的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2、各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乙方对其持有的吉林化纤股份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其因乙方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除本协议第1条约定的委托表决权以外的其他权能。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再委托第三方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3、为保障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4、乙方可以自行参加吉林化纤的相关会议,但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就委托股份另行行使表决权。

  (三)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外,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及吉林化纤因此遭受的损失。如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其滥用乙方委托其行使的表决权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

  各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若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后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协议。

  三、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化纤集团持有上市公司19.37%股份。根据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交易后,化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20.48%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一致行动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有利于巩固吉林市国资委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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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 甲方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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