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2019年05月30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73 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下发的《监管函》的主要内容为:

  2018年6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订〈自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的公告》,公司与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以下简称“征收方”)签订了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涉及补偿金额合计2.22亿元,其中下厂区资产补偿金额1.58亿元。协议约定,征收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公司补偿补助总额的30%,并在完成交房手续后30日内支付补偿补助总额的70%。2018年9月25日,你公司完成下厂区资产的移交手续,征收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前述款项,你公司未就该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19年1月17日才披露相应进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5.1.7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二、整改措施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证券部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等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加强相关人员对上述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增强合规意识,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的履行。

  3、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密切关注与跟踪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情况,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反馈,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能从此次监管函中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4、加强同征收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进该笔征收补偿款的付款进度。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按市政府决定对公司大安厂区实施了征收,但由于旧城改造规划多次调整,征收补偿资金没有及时组织到位,导致实际付款进度与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出现较大差异。公司大安厂区资产交付后,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已完成全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目前正进行招拍挂前的土地整理,进展顺利。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将尽快筹措资金,有序、及时地安排支付公司征收补偿款。

  公司向中小投资者表示歉意,公司董事会将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及时整改。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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