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为特定债券提供转让业务 服务信用风险化解处置

沪深交易所为特定债券提供转让业务 服务信用风险化解处置
2019年05月25日 06:32 上海证券报

  沪深交易所为特定债券提供转让业务

  服务信用风险化解处置

  ⊙卢丹 刘昌源 ○编辑 朱茵

  5月24日,沪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正式发布《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旨在为探索建立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处置机制提供实践场所,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夯实基础。

  《通知》所称特定债券主要指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或挂牌,但未按约定履行偿付义务或存在较大兑付风险的有关债券,主要包括已发生兑付违约的债券,以及存在债券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发行的其他有关债券等。

  此外,兑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发布公告明确提示风险的债券,或存在不能按约定分配收益等情形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参照《通知》进行转让。

  特定债券进行转让时,在证券代码维持不变的前提下,简称前将冠以“H”字样;转让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转让价格。

  由于持有特定债券的投资者需要深度参与违约处置,维权耗时可能较长,最终的实际偿付也较难预期,因此,特定债券更适合风险偏好较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熟悉债券产品及相关法律制度和具有一定债券风险处置经验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

  根据《通知》中投资者适当性有关规定,仅限符合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受让特定债券,原持有特定债券的非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或卖出。

  信息披露方面,若相关债券出现兑付违约或存在较大兑付风险等相关情形,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包括但不限于特定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及转让起始日期;特定债券的转让及结算交收安排;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及化解处置情况、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及相关投资风险等。

  此外,特定债券原则上均须按现行相关规定或约定披露定期报告,且受托管理人亦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同时,根据特定债券的风险特性,《通知》要求,在特定债券风险处置的重要节点,包括启动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达成资产处置或债务重组、进入破产程序及信用风险化解处置等,发行人均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沪深交易所近期将按照《通知》规定,集中安排除特殊情形外的特定债券落实转让机制调整,并指导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技术及业务准备工作,确保转让业务平稳有序开展。

  下一步,沪深交易所将进一步加强违约及高风险债券转让制度研究并优化相关业务安排,不断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债券 沪深交易所 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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