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9年05月23日 05:40 中国证券报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9年5月22日下午14时30分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2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王议农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9,865,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4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9,861,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525,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涛、李斌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此项议案为199,865,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525,1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同意此项议案为199,865,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525,1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199,865,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525,1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199,865,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525,1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199,865,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525,1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此项议案为199,865,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525,1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此项议案为199,865,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525,1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涛、李斌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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