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05月22日 05:30 中国证券报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9-13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提案、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21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9年5月21日9:30~11:30、13:00~15:00(股票交易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9年5月20日15:00~2019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大冲商务中心2号楼33层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杨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股东大会的总体情况: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5,976,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2%。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5,859,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8%;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9,406,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7%。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9,289,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3%;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2)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569,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6,569,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

  8.律师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所有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四:《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五:《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六:《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七:《关于公司2019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决定2019年度向(含下属全资子公司)银行或其它机构借款最高额度为15亿元人民币(超出此额度的大型项目投资借款另行审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贷款银行,根据贷款条件决定贷款、开具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事宜以及相应贷款融资的公司资产抵押(质押)事宜。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八:《关于公司2019年度对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全资子公司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公司将视实际情况需要为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的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与此相关的年度担保总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九:《关于公司2019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

  (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十:《关于续聘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蔡紫茜、汪海汝

  3.结论性意见: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21日

  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9-14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和 2017 年 11 月 28 日分别作出了增持公司 B 股股票(股票简称:深华发 B,股票代码:200020)283 万股、A 股股票(股票简称:深华发 A,股票代码:000020)不少于 280 万股的承诺,但由于武汉中恒集团作为境内法人,在办理开立B股账户的过程中存在政策障碍和外管限制,无法以武汉中恒集团名义完成增持B股承诺。鉴于李中秋先生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汉中恒集团的两位股东李中秋和李理又为父子关系(李中秋持股51%,李理持股49%),武汉中恒集团及李中秋先生、李理先生一致同意由李中秋先生以个人身份开立B股账户增持B股股份,完成增持承诺,待日后条件成熟时再择机将所增持的股份转让给武汉中恒集团。

  ●截止2019年5月17日,武汉中恒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武汉中恒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李中秋先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6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A股增持总金额3187.8万元,增持均价为11.385元/股;B股增持总金额为港币1505.48万元,增持均价为港币5.32元/股。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武汉中恒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李中秋先生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武汉中恒集团及李中秋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16,489,894股(其中A股股票116,489,894股,B股股票0),占公司总股本的41.14%,

  2、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截至2019年5月17日收市,武汉中恒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李中秋先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5,6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其中A股增持股份2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B股增持股份283万,占公司总股本的1.0%。增持后武汉中恒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李中秋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22,119,8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13%。

  ■

  3、截至本公告日,武汉中恒集团已经完成了增持计划,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股份增持实施期间以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中国经济前景的看好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2、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B股283万股,A股不低于280万股。

  3、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承诺期限为6个月,但由于时间安排问题、增持期间窗口期过长及资金筹措等原因,武汉中恒集团两次延长增持承诺履行时间,即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19 日和 2019年 5 月27 日之前完成。

  4、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

  5、增持计划不基于其主体的特定身份。

  6、本次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武汉中恒集团及李中秋先生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2019年5月17日收市,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武汉中恒集团及李中秋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2,119,8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3.13%。

  武汉中恒集团累计增持公司股份A股2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增持总金额人民币3187.8万元,增持均价为人民币11.385元/股,增持后武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19,289,8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2.13%.

  ■

  李中秋先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B股28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增持总金额为港1505.48万元,增持均价为港币5.32元/股,增持后李中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8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

  ■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承诺的履行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根据相关规定,武汉中恒集团及李中秋先生本次增持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即增持之日起6个月内不进行减持。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武汉中恒集团及李中秋先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增持计划的内容,合法合规;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增持人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21日

华发股份 李中秋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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