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进行时|湖北大冶:民事执行监督让被害人家属拿到赔偿款

法律监督进行时|湖北大冶:民事执行监督让被害人家属拿到赔偿款
2019年05月21日 16:53 最高检网站

三年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湖北大冶:民事执行监督让被害人家属拿到赔偿款

本报讯(通讯员杨运红)5月14日,在湖北省大冶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正义、检察官袁华军的见证下,大冶市法院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执行人马某与申请人吕某达成和解协议,当场支付赔偿款7万元。

2015年7月,吕某的儿子曹某驾驶摩托车与马某停放在路边的搅拌机相撞,造成曹某当场死亡及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为曹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马某占用道路停放搅拌机,且未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的又一原因,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5年12月,大冶市法院判决马某赔偿吕某损失16.4万元。判决生效后,马某在支付2.6万元和被法院冻结8000元存款后,迟迟未支付剩余的赔偿款。2016年6月,法院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由于执行一直不到位,2018年8月,吕某向大冶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称被执行人有大量财产可供执行而法院未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请求检察机关监督。

该院受理此案后,对马某是否具有执行能力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马某常年在外经营混凝土工程,有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执行能力。检察官认为,法院在执行本案中,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违法,遂以检察建议书方式对法院进行监督,建议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官多次与法院沟通,要求加大执行力度。另一方面,针对吕某中年丧夫,老年丧子、孙子年幼、家中住房年久失修、漏水现象严重的实际困难,与当地政府联系,将其纳入精准扶贫对象;同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吕某争取到3万元的司法救助款。后来,地方政府也启动了对吕某住房的修缮。

该院还全面推进普法责任制的落实,将检察建议与普法教育相结合。检察官通过各种渠道与马某取得联系后,耐心向马某进行普法宣传,督促他尽快履行赔付义务,释明拒不执行判决的后果。在检察院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马某、吕某终于达成和解,为这一拖延了三年的执行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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