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险资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

银保监会:险资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
2019年05月16日 10:50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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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

  国际金融报记者 罗葛妹

  5月15日晚间,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是指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信用衍生产品即以贷款或债券的信用作为基础资产的金融衍生工具,实质则是一种双边金融合约安排。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

  《通知》旨在允许和规范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行为。具体来看,《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参与目的,规定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方。

  二是明确参与方资质条件,保险机构需具备衍生品运用能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方可参与信用衍生产品业务。

  三是明确业务开展遵循“监管+业务”双规范原则,既要遵守银保监会对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规定,也要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保险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监测并定期评估风险,向银保监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

  同时,银保监会还强调,将加强对保险机构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监管,依法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保险机构违反规定参与相关业务的,银保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研究通过多种渠道为实体经济提供长期资金,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资金运用工具,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对冲手段;有利于充分调动保险资金的积极性,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优势,加大对民企融资的支持力度;有利于改善民企债券投资者结构,提高民企债券的流动性并促进民企债券的发行。

  有业内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银保监会此举可以进一步扩大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范围,同时有利于风险控制。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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