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05月16日 02:15 中国证券报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19-043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5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研发园B1号楼12A层1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姚成志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公司董事石建祥先生、屠瑛女士、王林先生、曹倩女士、包新民先生、李会林女士、叶子民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姚芳女士、郑慧琳女士因工作

  原因未能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孙艳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副总

  经理焦华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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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律师:沈超峰、王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19-044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7.8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5%,回购价格7.62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4,360元。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4,913.40万股变更为14,905.60万股,注册资本将由14,913.40万元变更为14,905.60万元。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4)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5)。

  二、债权人需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债权人可采用邮寄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债权,申报所需材料为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复印件。

  如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

  如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

  2、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1)申报材料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研发园B1号楼12A层董事会办公室

  (2)申报时间:自2019年5月16日起45天内。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3)联系人:黄亚萍

  (3)联系电话:0574-87916065

  (5)传真号码:0574-87293786

  (6)邮政编码:315048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6日

美诺华 临时股东大会 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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