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05月16日 02:15 中国证券报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5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2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赵晖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445,790,827股,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议案一至议案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45,790,827股,议案四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08,100,475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85,334,166股。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237,697,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83.3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7,636,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6.69%。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3人,代表股份9,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0033%。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机构选聘及评价制度〉的议案》

  同意285,334,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二)审议《关于修订〈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85,334,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关于修订〈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85,334,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庆中房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我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同意47,643,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关联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焦健、陈思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5日

中交地产 表决权 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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