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2019年05月16日 02:14 中国证券报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2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5月14日收到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会议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事项而引发的涉及公司的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2019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告编号:2019-109、2019-110)。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11月27日、12月1日、12月6日、12月13日、12月14日、12月18日、2019年1月3日、1月14日、1月17日、1月19日、1月24日、1月26日、1月30日、2月1日、2月19日、2月28日、3月5日、3月9日、3月20日、3月29日、4月4日、4月9日、4月16日、4月18日、4月23日、4月24日、5月6日、5月7日、5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2018-215、2018-226、2019-001、2019-022、2019-048、2019-053、2019-067、2019-076、2019-080、2019-096、2019-117、2019-13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2)、《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9)、《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2)、《关于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4)、《关于收到(2019)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24、2019-037、2019-041、2019-046、2019-06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2019-083、2019-088、2019-097、2019-102、2019-103、2019-122)、《关于收到(2019)闽0526民初58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2)。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本公告中的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未对该等债权人所购买的债券产品进行核实,尚未知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该等诉讼案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尚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定。

  六、备查文件

  1、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1386号案件的《仲裁通知书》及法律文书。

  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43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0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8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8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9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9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9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0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0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0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1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1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1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2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2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2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3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1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3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3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3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5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5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6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0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0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0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1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2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1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3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3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27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27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27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28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45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45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80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81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4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81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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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3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近日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悉:公司持有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的股权新增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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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塑米信息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也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

  2、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因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塑米信息均尚未收到相关法院有关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上述股权冻结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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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塑米信息、上海天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鼠”)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也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上述因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引发的相关诉讼案件,导致公司持有子公司上海五天、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塑米信息、上海天鼠、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暂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公司在收到法院发来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2019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告编号:2019-109、2019-110)。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未对该等债权人所购买的债券产品进行核实,尚未知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尚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定。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3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

  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私募债提供担保,近期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同时,由此也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止2019年5月15日,同孚实业私募债情况

  根据同孚实业提供的《关于私募债到期未兑付的情况说明》,截止2019年5月15日,同孚实业所发行的私募债余额暨公司为其担保的实际余额(本金)为418,138,471.92元,其中,未到期的私募债本金金额合计为19,500,000.00元;已到期未兑付的私募债本金金额累计为398,638,471.92元。

  上述私募债相关数据系同孚实业所提供,公司未对所有的债券产品进行核实,尚未知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尚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定。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逾期且未兑付的私募债涉及的兑付方与投资人仍在积极沟通解决方案,公司已收到部分投资人因私募债逾期未兑付而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虽相关案件均尚未作出最终生效判决,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度已对公司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预计负债。目前,其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在收到有关法院发来的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情况、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11月27日、12月1日、12月6日、12月13日、12月14日、12月18日、2019年1月3日、1月14日、1月17日、1月19日、1月24日、1月26日、1月30日、2月1日、2月19日、2月28日、3月5日、3月9日、3月20日、3月29日、4月4日、4月9日、4月16日、4月18日、4月23日、4月24日、5月6日、5月7日、5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2018-215、2018-226、2019-001、2019-022、2019-048、2019-053、2019-067、2019-076、2019-080、2019-096、2019-11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2)、《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9)、《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2)、《关于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4)、《关于收到(2019)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24、2019-037、2019-041、2019-046、2019-06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2019-083、2019-088、2019-097、2019-102、2019-103、2019-122、2019-129)、《关于收到(2019)闽0526民初58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2)。

  四、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担保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会议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事项而引发的涉及公司的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2019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告编号:2019-109、2019-110)。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未对该等债权人所购买的债券产品进行核实,尚未知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尚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定。

  六、备查文件

  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私募债项目到期未兑付的情况说明》(截至2019年5月15日)。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3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9)

  闽0526民初58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5月15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签发的(2019)闽0526民初58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德化法院就原告郑宗英诉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实业”)、冠福股份、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文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有关(2019)闽0526民初58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15日,郑宗英与同孚实业签署《青岛联合信用资产交易中心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认购协议》,并于2018年5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同孚实业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100,000.00元。2018年5月18日,同孚实业向郑宗英出具《认购确认书》,确认郑宗英认购成功“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认购金额100,000.00元,认购期限6个月,起息日是2018年5月18日,兑付日为2018年11月18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50%,付息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同孚实业将其对冠福实业拥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华夏文冠,作为“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到期本金的担保;冠福股份出具《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担保函》,为“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的投资者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因同孚实业发行的“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逾期未偿还,经催要无果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郑宗英向德化法院提起诉讼,德化法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公司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下述合计人民币104,664.00元)

  1、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100,000.00元整;

  2、请求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截至2019年1月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4,664.00元,自2019年1月2日起按年息7.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计算方法:原投资收益*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逾期天数);

  3、请求判令同孚实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

  4、请求判令冠福实业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华夏文冠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德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同孚实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郑宗英支付认购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0%计算)。

  2、冠福股份对同孚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冠福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同孚实业追偿。

  3、驳回郑宗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3.00元,由同孚实业、冠福股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且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若要上诉将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上诉状。公司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2019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告编号:2019-109、2019-110)。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未对该等债权人所购买的债券产品进行核实,尚未知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尚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定。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8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8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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