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来说法》第167期:判决被告返还原物若原物已消失 在强制执行阶段能直接请求变更为赔偿损失吗?

《朋来说法》第167期:判决被告返还原物若原物已消失 在强制执行阶段能直接请求变更为赔偿损失吗?
2019年05月15日 07:13 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主持人:李璟

钭小姐:我父母在上海做生意,我在武汉交往了一个男朋友。去年底,他开着我的保时捷回武汉参加一个朋友的婚礼,然后就一直没回来。我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要他还我车,他刚开始说过几天就回来,后来又说发生了一点交通事故,后来又说4s店把车搞错让别人开走了。我明白他不想还我车时就向法院起诉了。前不久开庭时,他没到庭,他委托的律师承认他开走了我的车,但称车目前没有找回来。我起诉时只是要求他返还我的车,现在法官建议我增加或变更请求他赔偿我损失的诉求。我觉得他只是把车藏起来了,只想要回我的车,就算车真的找不回来了,在强制执行阶段要求他赔偿损失也不迟,所以不想浪费时间增加或变更诉求,请问这样合适吗?

朋来律所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根据上述最新的规定,目前在强制执行阶段,如果特定物确已消失的,双方可协商赔偿事宜;反之,法院已不能直接变更裁决被执行人赔偿损失。对此,本律所建议你可以采纳法官的建议——增加“若原物不存在时,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诉求,否则你可能会面临另行起诉的问题。

本期解答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民事法律事务部提供法律支持,更多解答可登录85717171.cn或关注朋来说法微信公众号。

责编:ZB

朋来说法 原物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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