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并非*ST康得案的关键

现金管理并非*ST康得案的关键
2019年05月14日 03:05 新浪财经综合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罗克关

  *ST康得北京银行签订的现金管理合同,经由上市公司回复交易所问询函,过去几天迅速发酵成为舆论焦点。基于上市公司的公告,一些激进的自媒体喊出了“北京银行:你可知罪?”,认为这份现金管理合同要对上市公司122亿账面资金“不翼而飞”承担重要责任,甚至认为银行所提供的对账单和回函涉嫌虚构金融票证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在记者看来,这种舆论恰恰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并没有抓住案件的重点。尽管北京银行在这份现金管理合同中,在查询显示端为客户提供了“实际余额”和“应计余额”两个选项,这种做法引发了市场比较大的争议。但从披露的整份合同中可以看到,其他条款并没有太多可以挑剔的地方。甚至合同第三十二条中约定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信息,法律规定或有权机关以及一方上市的交易所另有要求除外”的保密条款。记者也认为这是一种合意的商业行为,而本案引发市场争议比较大的对账单和回函均与这一条款的约定有直接关系。究其根源,是商业银行的经营本身就具有为客户保守秘密的属性,如果没有这一条作为保障,相信商业银行大多数的非息业务都没有市场,没有客户会选择不为自己保守秘密的银行。

  这个案子中真正应该引起注意的是,谁能够有能量在涉及多个独立法人的情况下,顺利地让各方均签署了这份“掏空”自己账上现金的协议?

  从披露的公告以及合同文本可以看到,整份现金管理合同的订立,除涉及甲方康得投资集团(*ST康得大股东)和乙方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外,还涉及*ST康得及其旗下若干家子公司等法人实体,甲方及其旗下的每一个法人实体都需要与商业银行签订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和现金管理网络服务加入申请书。也就是说,包括上市公司*ST康得在内的所有法人实体,都事先看到过相关的合同文本,知悉资金归集的方式和自身账户余额呈现的形式。以基本常识而论,如果涉及自身重大利益,要签署这样的合同,公司内部的财务和法律部门必须都同意才能走得通流程。如果事涉更加重大,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乃至股东大会讨论都是必须履行的决策程序。

  换句话说,甲方康得投资集团要通过这份现金管理合同实现对上市公司以及孙公司账户余额的实时归集,上市公司和孙公司的财务章必须全部集齐才行。这些流程是如何走通或者绕开的?各子公司、孙公司的财务章是如何集齐的?以常识和商业逻辑而论,身为乙方的商业银行能够以一己之力做到全部吗?

  多家银行的现金管理部门人士也对记者表示,类似的集团现金管理服务早已是非常基础的业务类别,各家银行所服务的客户中也不乏在现金管理池中嵌入上市公司的案例。在此类业务的流程中,不同类型的公司需要遵循不同的会计准则要求。如何在这些要求中找到最大公约数,并在此基础上和客户所希望达成的目标之间形成最大的交集,则是各家银行对公现金管理工具在市场上赢得客户最核心的竞争力。

  本案中的乙方北京银行,未来如果要对这份合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记者认为焦点就在“实际余额”和“应计余额”两个名词的界定之上。不过截至目前,除了*ST康得公告中披露的相关文本对此有一定描述外,市场还没能看到关于这两个名词在账户余额呈现上的直接证据。各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究竟有多大?我们还需静待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

责任编辑:唐婧

现金管理 康得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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