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2019年04月30日 18:26 证券日报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代码:600103                                              公司简称:青山纸业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张小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小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俊卿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9年3月27日,公司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龙岗闽环实业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惠州闽环银行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数额2,0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22)。

  2、2019年4月19日,公司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水仙药业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运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2019年4月26日水仙药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2)。

  3、2019年4月19日,公司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文件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3)。

  4、2019年4月19日,公司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福建新武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0%股份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加快药业布局,促进医药板块做强做大,同意子公司水仙药业以现金方式收购福建新武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0%股份。本次股份收购于2019年4月26日水仙药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协议于2019年4月29日签署。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福建新武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0%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4)。

  5、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宁林场”)与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2019年4月24日,控股子公司泰宁林场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4民终1480号,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泰宁林场胜诉。本合同纠纷案诉讼背景、进展及终审结果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 2015年11月5日、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22日、2017年8月4日、2018年8月15日、2019年4月25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重大诉讼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74、临2015-076、临 2017-003、临2017-008、临2017-055、临2018-046、临2019-038)及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的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

  6、关于公司与南昌环湖贸易有限公司纸材原料侵权纠纷案,公司认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即判决撤销江西省中院重审一审判决,驳回本公司诉求)存在不合理性,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委托律师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登记受理,目前尚未有立案审查结果等相关信息。本合同纠纷案诉讼过程及再审申请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 年12月13日、2017年2月21日、2018年5月19日、2019年1月15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即《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重大诉讼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67、临 2017-007、临2018-029、临2019-006) 及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的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强

  日期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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