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认知四大股东违规减持123万股 吃证监局警示函

新智认知四大股东违规减持123万股 吃证监局警示函
2019年04月30日 09:52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3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号、4号、5号、6号)显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869,以下简称新智认知)的四大股东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琦、周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新智认知股票合计123.26万股,上述交易未在卖出新智认知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经查,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新智认知股票61.48万股;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1月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新智认知股票52.04万股;章琦于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新智认知股票2900股;周农于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新智认知股票9.45万股。

  经中国经济网查询,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新智认知原名称)于2016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博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1372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博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滔等30名交易对方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共计8254.13万股,购买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发行价格为19.99元/股。

  张滔、博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琦、周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构成新智认知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滔为新智认知第二大股东;博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新智认知第五大股东。

  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琦、周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号

  关于对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张滔、博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琦、周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构成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869,以下简称新智认知)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新智认知股票614,786股。该交易未在卖出新智认知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公司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4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号

  关于对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张滔、博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琦、周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构成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869,以下简称新智认知)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1月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新智认知股票520,406股。该交易未在卖出新智认知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公司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4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号

  关于对章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章琦:

  你与张滔、博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构成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869,以下简称新智认知)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查,你于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新智认知股票2,900股。该交易未在卖出新智认知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4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号

  关于对周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农:

  你与张滔、博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慧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信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琦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构成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869,以下简称新智认知)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查,你于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新智认知股票94,500股。该交易未在卖出新智认知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4月10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

(本文来自于中国经济网)

证监局 新智认知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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