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2019年04月26日 11:55 证券日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62号文《关于核准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1.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0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021.10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9月29日全部到位,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238号《验资报告》。

  来伊份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于2016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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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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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推荐来伊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并持续督导来伊份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规定指定张庆升、吴千山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2018年11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张庆升先生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委派汪敏先生接替张庆升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来伊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来伊份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公司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8年11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张庆升先生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委派汪敏先生接替张庆升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来伊份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来伊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来伊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则,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于来伊份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来伊份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来伊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来伊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来伊份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期内来伊份历年出具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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