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重大资产出售第三期交易价款的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重大资产出售第三期交易价款的公告
2019年04月26日 05:16 中国证券报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重大资产出售第三期交易价款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甬国资产[2018]32号《关于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项的批复》及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等,公司与宁波城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旅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了《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成交价为3,966,789,700.00元,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成交价的30%、20%、30%、20%分4次付清。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的《宁波富达重大资产出售挂牌结果及签订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公告》(临2018-051号)。

  根据协议的约定,城旅公司应于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司足额支付第三期转让价款,即标的资产转让价款总额的30%,人民币(小写)1,190,036,910.00元[人民币(大写)拾壹亿玖仟零叁万陆仟玖佰壹拾元整],并在向公司支付上述转让价款的同时,应同时向公司支付剩余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包含该期转让价款)自上一期转让价款支付之日(含当日)至该期转让价款支付之日(不含当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产生的相应利息,经核算利息金额为人民币(小写18,672,485.9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陆拾柒万贰仟肆佰捌拾伍元玖角整]。

  截至2019年4月24日,公司已收到城旅公司支付的上述第三期转让价款及相应利息。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宁波富达 价款 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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