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9年04月24日 02:17 中国证券报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9-031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编号:临2018-112),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医疗”)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8)渝民初172号},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被告一: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重庆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四: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五:王海红

  被告六:程光明

  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已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判决如下:

  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000万元;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6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的标准,从2018年9月22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3日止);

  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本息偿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36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的标准);

  4、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本息偿清之日止的复利(以欠付的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的标准);

  5、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合计10万元;

  6、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中经国际新技术有限公司53091万元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京)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0000588号}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至第5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7、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对被告一依据上述第1项至第5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被告四对被告一依据第1项至第5项确定的债务,就上述第6项确定的质押物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不能清偿部分,向与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被告共同负担。

  三、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8)渝民初172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经公司核查,捷尔医疗的上述担保行为未履行《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是在重庆韵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贷款完成时隔一年后,未经上市公司批准、私自后补用印,这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捷尔医疗的《企业信用报告》中也未包含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将坚决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就该判决结果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该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坚决捍卫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

  四、诉讼判决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公司不服该判决,经研究决定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8)渝民初172号}。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9-032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医疗”)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8)渝05民初3942号},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张民

  被告一:四川自豪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重庆豪应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仕林

  被告四:徐志

  被告五: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六:重庆思亚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七:重庆满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八:重庆玖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九:重庆禄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十: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二、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判决如下:

  1、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万元;

  2、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

  3、原告有权在上述第1项至第2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一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珍珠街东段3号、东段1号的土地及地上附属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第1项至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共同负担。

  三、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8)渝05民初3942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2018)渝05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因经公司核查,捷尔医疗的上述担保行为未履行《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将坚决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公司决定就该判决结果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该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坚决捍卫上市公司的权益不受践踏,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

  四、诉讼判决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公司不服该判决,经研究决定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8)渝05民初3942号}。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华业资本 被告 捷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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