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19-033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19-033
2019年04月23日 03:37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19-033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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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9】229号),全文内容如下:

  经查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光”)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年5月,ST新光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累计占用ST新光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房产”)资金14.35亿元,占ST新光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87%,其中,7.6亿元为万厦房产假借预付股权收购款的名义向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第三方,以下简称“南国红豆”)划转资金,南国红豆再将资金划转至新光集团;6.75亿元为在未获得4家债权人同意的条件下,ST新光及万厦房产借债务转移的方式向新光集团提供资金。截至目前,新光集团占用ST新光13.9亿元尚未归还。

  二、违规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在ST新光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的情况下,ST新光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兼总经理虞云新擅自在担保合同上加盖ST新光公章,为新光集团提供担保18.15亿元,为ST新光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周晓光提供担保1.2亿元,为虞云新提供担保1.2亿元,合计20.55亿元,占ST新光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5.59%。截至目前,上述担保事项尚未解决。

  ST新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第11.11.4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4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6条、第11.11.5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2.1.6条、第8.1.1条、第8.2.1条、第8.3.1条、第8.3.4条的规定。

  ST新光控股股东新光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ST新光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新光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周晓光,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兼总经理虞云新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ST新光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新光财务总监胡华龙,监事、全资子公司万厦房产董事兼财务总监张云先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新光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新光财务总监胡华龙,监事、全资子公司万厦房产董事兼财务总监张云先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新光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ST新光及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周晓光,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兼总经理虞云新,财务总监胡华龙,监事、全资子公司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张云先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虞云新、胡华龙、张云先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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