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公告
2019年04月23日 03:37 中国证券报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天成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9-014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粤0391执保419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9司冻0419-02号),解除对公司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所持有本公司的全部93,403,800股股份的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轮候冻结的股份原轮候冻结情况

  本次银河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原因系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银河集团签订的《借款合同》出现债务纠纷,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银河集团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进行轮候冻结。原轮候冻结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01)。

  二、本次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情况

  解冻机关: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被解冻人:银河集团

  解冻数量:93,403,800股

  解冻时间:2019年4月19日

  本次解除轮候冻结的原因系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由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8)粤0391民初3996号之一)。

  三、本次解除轮候冻结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银河集团持有公司股份共计93,40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34%。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93,403,8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8.34%。本次解除轮候冻结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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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天成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9—015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金额:44,635.2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成控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及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实行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44,635.28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63%。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姜晓燕与各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浙0108民初854)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姜晓燕

  被告方: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姚国平、潘琦、潘勇、刁劲松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因借款纠纷,姜晓燕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50万元及利息。

  进展情况:该案已于2018年3月14日达成庭上调解,由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浙0108民初854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姜晓燕本金3950万元及利息,2018年4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2018年5月31日前付清剩余本金及利息;

  (2)被告银河生物、天成控股、姚国平、潘琦、潘勇、刁劲松承担连带责任;

  (3)原告对被告银河集团持有的银河生物1140万股流通股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已执行完毕。

  (二)雷红英与各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贵仲字第0329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雷红英

  被申请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姚国平、潘勇、朱洪彬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决被告天成控股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以及利息。

  进展情况:该案于2018年8月13日由贵阳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2018)贵仲调字第0329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被告天成控股于2018年8月15日向原告归还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2018年8月27日以前被告天成控股向原告雷红英归还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

  (2)2018年10月27日以前被告天成控股归还原告雷红英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结清借款的全部利息;

  (3)被告银河集团、姚国平、潘勇、朱洪彬同意协议全部内容,对协议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已执行完毕。

  (三)万浩波与天成控股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沪01民初130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万浩波

  被告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借款合同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万元及借款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为15,494,000元,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5,500万元为基数,按2%/月计算)。

  进展情况:该案于2018年9月21日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沪01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应于2018年9月26日之前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6,000元,于2018年9月26日之前向原告支付截至2018年9月20日额与其利息7,494,000元,于2018年9月26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万元,上述三项共计2,300万元;

  (2)被告应于2018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归还本金39,994,000元,并支付以该金额为本金、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月利2%计算的逾期利息;

  (3)如被告2018年12月26日未支付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2,300万元,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金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所有未付本金按月利2%计算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志气的逾期利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四)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泽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黔0303民初4063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泽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支付货款168,000元。

  进展情况:该案于2018年10月26日由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出具((2018)黔0303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68,000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五)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京0105民初2990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潘琦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天成控股向中安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699,744.53元、利息以及逾期罚息;天成集团、潘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进展情况:该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出具(2018)京0105民初29904号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判令被告天成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699,744.53元,并以24,699,744.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支付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2)被告银河集团、潘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银河集团、潘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成控股追偿;

  (4)驳回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六)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各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黔0303民初5516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被告一: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宁夏新科长征电仪设备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一、被告二以及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79100.40元及资金占用费。

  进展情况:该案于2018年11月31日由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了(2018)黔0303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天成控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02494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予以计算)。

  (七)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各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川0106民初1187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一与被告二支付尚欠货款534,2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进展情况:该案于2018年12月13日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出具(2018)川0106民初11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534,21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34,2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已执行完毕。

  (八)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借贷合同纠纷案((2018)赣民初143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潘琦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天成控股公司向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

  (2)天成控股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00万元;

  (3)质押的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51000万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银河集团、银河生物、潘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进展情况:该案于2018年12月28日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出具((2018)黔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判决被告天成控股公司向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天成控股若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江信托对被告天成控股持有的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5100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银河集团、银河生物、潘琦对天成控股80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九)叶飞与天成控股借款纠纷案((2018)京0101民初2066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叶飞

  被告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因借款纠纷一案诉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35万元,并支付利息。

  进展情况:该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京0101民初2066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前(以法院办理被告持有的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2280万元股权的解封时间为准)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15万元、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135万元以及14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

  (2)被告天成控股于2019年2月18日偿还原告叶飞借款本金135万元;

  (3)若被告天成控股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则需要另行支付利息。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十)李振涛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天成控股借贷纠纷案((2018)内02民初238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李振涛

  被告方: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李振涛与被告银河集团、银河生物、天成控股、潘琦、潘勇、姚国平因借贷纠纷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6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内02财保2号。

  进展情况: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并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28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8)内02执273号之一。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8日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1)本案执行金额含法院应收取的执行费,于2019年10月23日结清;

  (2)从2019年5月23日开始按月分六期履行,每月23日给付1000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2019年10月23日结清所欠的全部本金、利息和执行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十一)广西春茂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桂0502民初3721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广西春茂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支付货款尾款1,107,23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进展情况:该案于2019年1月11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出具(2018)桂0502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107,239元及利息(以1,107,2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已执行完毕。

  (十二)高勤远与天成控股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黔0303民初136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高勤远

  被告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贵州省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诉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判决原告质押给被告的泰永长征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进展情况:该案由贵州省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黔0303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天成控股于2019年1月31日前归还原告高勤远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1月20日的利息200万元(2019年1月20日后的利息按月2%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执行中。

  (十三)上海诺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天成控股借款纠纷案((2018)沪0117民初21821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诺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借款纠纷一案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诉求判令被告天成控股、银河生物向原告支付代偿信托款本金人民币3230万元、利息626,877.78元、罚息8748.41元、违约金100万元,合计金额33,935,626.19元。

  进展情况:尚未开庭审理,将于2019年5月21日开庭审理。

  (十四)遵义长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成控股合同纠纷案((2018)黔03民初31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遵义长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合同纠纷一案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诉求判令:1、被告立即交付所置换财产(根据遵开资评字【2010】130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款为882.7万元)2、被告返还置换财产的收益2250.7万元及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安置职工费用967.2万元,共计3217.9万元。

  进展情况:该案由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2018)黔0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十五)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天成控股与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粤03民初4075)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与第三人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的《国投保理业务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对第三人应支付原告的保理溢价回购款5000万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债权实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进展情况:尚未开庭审理,开庭时间暂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部分诉讼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风险提示

  1、部分诉讼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2018年报预约披露日期为2019年4月27日。

  3、上述部分诉讼涉及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或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相关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16)。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天成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9—016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贵州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自查中发现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的情况。

  2、公司及董事会目前尚在梳理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及相关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详细情况,后续将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3、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债务、解除担保、解决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

  4、经自查目前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正积极与控股股东沟通,督促其尽快解决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问题。控股股东已承诺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一个月内解决上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的问题。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一个月内控股股东不能解决前述问题,将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和13.4.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可能会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事项

  近日,经自查,公司存在未履行审批程序向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为公司控股股东银河集团借款提供担保的金额为9230万元(不含利息),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99%。

  目前上述担保事项全部涉诉,相关案件仍在审理中,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银河集团承诺,将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偿还债务,解决诉讼问题。

  二、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事项

  经自查,控股股东存在以上市公司名义借款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被控股股东银河集团共占用资金9201.24万元(不含利息),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96%。

  以上借款已全部涉诉,目前所涉案件仍在审理中,因上述借款并未汇入公司账户,所以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公司控股股东银河集团承诺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一个月内解决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及资金占用问题。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能解决,上述对外担保、资金占用事项将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和13.4.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可能会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三、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解决措施方案

  1、公司发现上述违规事项后,第一时间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函核实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债务、解除担保、解决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

  2、控股股东承诺将积极与债权人沟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处置相关资产、合法贷款、转让股权等形式筹措资金,偿还债务、解决诉讼,并于一个月内解决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因违规对外担保与资金占用涉诉应承担的责任需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判决认定。

  2、上述事项为目前公司自查的结果,公司将进一步梳理同类事项及具体情况,如有同类事项公司后续将进行信息披露。

  3、目前公司正积极与控股股东沟通,督促其尽快解决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问题。控股股东已承诺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一个月内解决上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的问题。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一个月内控股股东不能解决前述问题,将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和13.4.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可能会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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