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治乱打非”揭露15大问题,人保、国寿、阳光等20余家寿险

人身险“治乱打非”揭露15大问题,人保、国寿、阳光等20余家寿险
2019年04月20日 10:18 国际金融报

2018年人身险“治乱打非”专项行动结果出炉。

《国际金融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得消息,银保监会在4月11日已向各人身险公司印发了《关于2018年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

《通报》称,“治乱打非”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人身保险公司按照专项行动要求,明确工作机制,强化各级、各岗位人员责任,组织各条线开展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年内自查整改率达到96.84%。

针对机构自查情况,36家银保监局派出190个检查组,对133家人身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和基层网点开展监管抽查。抽查发现各类违规问题1529个,涉及金额2.2亿元。

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银保监局果断采取措施,实施监管谈话46家次,发出监管函111份,实施行政处罚127家次、299人次。受行政处罚次数较多的人身保险公司为:人保寿险、国寿股份、阳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

《通报》还列举了“治乱打非”专项行动中发现的15大问题,并对寿险公司下一步工作提出了12项要求。

销售“七宗罪”

夸大收益、混淆主体、夸大保障、炒作停售、违法返佣、诱导退保等

在销售方面,此次“治乱打非”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七大问题:

第一,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业务品种进行片面比较,夸大收益或变相承诺收益。

如:人保健康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某产品保单特别约定栏手写“本产品固定年化收益率为3.5%”字样;阳光人寿绵阳中心支公司在某产品保单特别约定栏加注“满五年保证收益4.3%”字样;阳光人寿杭州电销中心存在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将保险宣传为存款等问题。

第二,使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等用语混淆经营主体,将保险产品混同为理财或其他金融产品。

如:农银人寿山西分公司下属多家中心支公司使用载有“农业银行和农银人寿携手推出”字样的宣传资料,混淆保险产品经营主体;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将保险产品的万能账户解说为股权账户,强调只有老客户才有权利享受万能账户,并宣称保险产品没有风险。

第三,夸大保险产品保障范围,将部分健康险产品以“超级社保级医保”等名义包装。

如:国寿股份吉林市分公司以“社保大升级利益派送”为名召开产品说明会推销保险产品;中银三星天津分公司引用网络博客或搜索网站中未经核实的数据,片面强调重大疾病发生率,诱导客户购买产品。

第四,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渠道炒作停售、限售信息,曲解监管政策。

如:太保寿险浙江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炒作产品限量销售、停售信息;中宏人寿辽宁分公司在产品说明会中宣称某产品有限额,是无风险的产品;泰康人寿海南分公司在培训材料中使用“突破监管”“监管背锅”等字眼,曲解监管政策。

第五,部分机构和销售人员给予客户保单以外的利益。

如:太平人寿泉州中心支公司在6场次产品说明会中累计向客户承诺赠送礼品36万余元;国寿股份吉林省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通过多种活动给予投保人额外利益达67万余元;人保寿险嘉兴中心支公司累计向95名客户赠送金牡丹112个、金如意8个,折合人民币共计7.7万元。

第六,部分机构和销售人员诱导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后申请部分领取或退保已有保单,继续投保其他产品以完成自身业绩考核。

如:新华人寿贵州分公司销售从业人员以“保单满期”“保单升级”等虚假理由误导客户退保已有保单,并使用退保资金购买新单;阳光人寿山东分公司6名销售从业人员以保单已到期或新保险收益高等理由,误导客户将10份5年后到期的保单退保并购买新单。

第七,其他问题。

如:泰康人寿平凉中心支公司未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对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举行的产品说明会进行录音录像;民生人寿十堰中心支公司多份新型保险产品保单存在未按要求抄写风险提示用语问题;人保寿险南昌中心支公司多笔保单存在使用银行柜员、银保业务员及其亲属联系方式冒充客户联系方式并接听公司回访电话问题;君康人寿无锡中心支公司、合众人寿常州中心支公司部分保单回访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渠道“四大狗皮膏药”

套取费用、不合理涨费、销售行为回溯不力、恶意挖角

《通报》还重点列出了寿险公司在渠道方面最常出现的四大违法违规问题:

其一,套取费用进行利益输送。

如:富德生命人寿安徽分公司套取费用1351.9万元,用于业务维护、采购礼品、个人激励等;阳光人寿深圳分公司虚列多笔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费用合计323.9万元;国华人寿新乡中心支公司套取费用145万元,用于银保业务维护、退保补差;国寿股份牡丹江分公司虚列营业费用28.8万元;人保寿险牡丹江市中心支公司虚列燃油费15.8万元,用于银保渠道业务满期给付利益补差;建信人寿泉州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13.9万元,为合作银行客户经理提供聚餐、游玩、唱歌等娱乐性活动。

其二,上浮费率缺乏合理依据。

如:交银康联安徽分公司在银保渠道销售的12笔短期意外险上浮费率收取保费合计731.5万元,平均为基准费率30.7倍,并向合作银行支付手续费182.9万元,向客户经理支付佣金2.4万元;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通过银保渠道销售的10笔意外伤害团体保险(其中6笔业务属于无既往赔付续保业务),按照基准费率的4至9.2倍收取保费合计577.7万元,向合作银行等4家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合计411.1万元,占保费收入的71.2%。

其三,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落实不力。

如:部分银行机构存在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营销推介保险产品后,引导其至自助终端设备购买保险的情形;部分银行机构销售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存在不能清晰辨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录音录像时间晚于保险产品销售时间、录音录像资料未能清晰记录交谈内容、录制内容未包括投保人签署投保单等相关文件环节的问题。

其四,部分机构保险代理人“恶意挖角”,扰乱市场秩序。

如:部分保险公司以高薪、高职为条件频繁挖角;部分专业代理、经纪公司以免考核、免出勤为条件诱导保险公司员工辞职,个别保险公司业务团队整体跳槽;部分从业人员变更工作岗位后,诱导原公司客户退保并到新公司投保。

产品“两大顽症”:

定价不合理及长险短做、保单贷款超比例

《通报》还揭露了寿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方面的两大顽症:

一是,费率厘定、精算假设不合规、不科学,个别产品涉嫌“长险短做”。

如:太平人寿湖南分公司销售的某款两全保险,设计为1年后保单现金价值超过所交保费,1年后退保比例达到96.2%;同方全球深圳分公司销售的某款趸交万能型两全保险,设计为一年后退保费用为0,该产品90%以上保单存续期为1年。

二是,保单贷款超监管规定比例。

如:阳光人寿深圳分公司、百年人寿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多笔保单贷款存在贷款比例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80%的问题;工银安盛山西分公司某款年金产品宣传折页中,存在“投保简便,保贷救急…最高可借现金价值的90%”表述,抽查发现确有违规业务发生。

经营“两个不合法”

非法经营保险业务、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及非法集资等

对寿险公司的经营问题,《通报》重点提到了两大方面:

第一,个别机构通过不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组织和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如:新华人寿贵州分公司与不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贵州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保险业务;太保寿险海南分公司以保费收入为基础,向不具备保险销售资质的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所谓技术服务费,变相规避监管规定。

第二,个别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甚至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洗钱等非法活动。

如:中信保诚温州中心支公司41名销售从业人员代理销售北京某信息咨询公司理财产品,累计销售金额约1045万元;国寿股份青田支公司5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理财产品,累计销售金额约1690万元。

牢记“十二个要求”

主动规范销售行为、着力加强渠道管理、依法合规开发产品、严厉打击非法经营

针对寿险公司下一步的工作要求,《通报》重点提出了四个方面共12个要求。

第一, 主动规范销售行为。

一是加强对宣传行为的管理,营造良好健康的营销文化,全面、准确、客观介绍保险产品,不夸大宣传,不虚假承诺,不故意混淆经营主体;二是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管理,完善内控机制,落实好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不违规给予客户保单以外利益;三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督促从业人员增强合规意识、诚信意识、道德意识,严禁在自媒体渠道发布不实信息,错误解读监管政策。

第二, 着力加强渠道管理。

一是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渠道业务全流程的管理模式,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二是加强内部审计,定期对渠道业务开展自查,严禁套取费用向相关渠道或人员进行利益输送;三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加强自律,不诋毁同业,不恶意挖角代理人,不搞手续费无序竞争,自觉维护人身保险市场正常秩序。

第三, 依法合规开发产品。

一是持续回归保障本源,结合保险消费者实际需求开发产品,着力提升产品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杜绝噱头式创新,规范中短期业务;二是在产品设计和开发过程中,摒弃短期规模意识,充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利差损风险、费差损风险和长寿风险,确保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三是规范保单贷款业务,在规定比例内发放并确保资金用于缓解投保人短期流动性问题。

第四, 严厉打击非法经营。

一是严禁与不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组织和机构合作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二是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严禁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三是对从业人员异常行为进行动态监测识别,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国际金融报记者 罗葛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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