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旧村改造先收购后回购

鼓励旧村改造先收购后回购
2019年04月20日 14:22 羊城晚报
鼓励旧村改造先收购后回购

羊城晚报 罗仕

羊城晚报讯 记者罗仕报道:在去年11月公开征求意见后,近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提出了新的拆迁补偿方式,鼓励旧村改造采用先收购房屋后回购的方式实施补偿。

《细则》对采取政府征收方式实施旧村全面改造的项目,在广州市既有按“户”“栋”“基底面积”补偿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征收主体按市场评估价先收购合法房屋,村民按“人”均面积以建安成本价回购房屋的补偿方式。

自主改造、合作改造的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可按照上述政府组织的方式实施收购补偿,收购价扣减回购价后可计入改造成本,村集体需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此外,《细则》明确,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资金平衡的,区政府可采用征收等方式整合本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用地作为安置和公益设施用地,采用协议或划拨方式纳入旧村改造一并实施建设,也可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异地容积率补偿等方式在全区统筹平衡;市重点项目可在全市统筹平衡。

旧城更新:连片改造须经九成以上住户同意

《细则》明确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经改造范围内90%以上住户(或权属人)表决同意,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作为征收主体,将拆迁工作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改造主体(土地使用权人),待完成拆迁补偿后,与改造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为加大城市更新项目支持力度,《细则》提出推动事权下放。具体而言,将一江两岸三带、重点城市主干道两侧、重点功能区、54平方公里旧城区、重要生态管控区、历史文化街区、名村、名镇、不可移动文物周边等重点区域范围外的更新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审批权依法按程序委托各区政府实施;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广州空港经济区按已经市政府下放或委托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首次缴交比例不低于30%,余款一年内缴清。

旧村改造:按时签约最多奖25m2回购面积

《细则》鼓励采用先收购房屋后回购的方式实施补偿。对采用政府征收方式改造的,由政府按照市场评估价(收购价)收购村民的现有合法房屋(含符合“三旧”改造补偿的房屋)。综合考虑广州市现行户均280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可选择由本村村民(户籍人口)以建安成本价按不高于人均75平方米(50平方米安置+25平方米奖励)标准(以户均3~4人计算)回购安置面积。其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的,按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给予回购住房奖励。

《细则》涉及诸多对旧村全面改造的优惠政策。其中,旧村全面改造项目中的复建安置房可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含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复建集体物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羊城晚报记者 赵燕华 通讯员 穗建

制图/范英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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