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二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9年第二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9年04月18日 04:18 中国证券报
2019年第二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中国证券报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二、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已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募集说明书摘要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9年第二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9鄂科投债02”)。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15年,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的票面年利率根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的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

  (五)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或者下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调整的幅度为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1个基点为0.01%,下同),最终调整的幅度以《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为准。

  (六)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所持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七)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八)发行范围及对象:(1)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2)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九)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十)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十一)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释  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湖北科投、公司:指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指发行总额为人民币壹亿元的2019年第二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9年第二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9年第二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建档: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价格)簿记建档区间后,申购人发出申购意向函,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债权代理协议》:指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指本期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债券条例》: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

  《债券管理通知》、1134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加强平台公司管理通知》、19号文: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融资平台发行债券的通知》、2881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通知》、3451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463号文:指《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957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小微企业融资指导意见》、1410号文:指《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发行工作的通知》、1890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的通知》、1327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3127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十部委令: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53号文:指《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

  国土资源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东湖高新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高新区管委会: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19〕14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法定代表人:芦俊

  联系人:金波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联系电话:027-67880608

  传真:027-67880580

  邮政编码:430075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熊婕宇、江艳、张康明、李巍、邵国锋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29

  (二)分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胡琳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0层

  联系电话:020-23385007

  传真:020-23385006

  邮政编码:510623

  三、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联系人:李皓、毕远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38、010-88170735

  传真:010-88170752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负责人:聂燕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联系电话:021-68870172

  传真: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四、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石文先

  联系人:朱烨、周珺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海华大厦

  联系电话:027-85836779

  传真:027-85424329

  邮政编码:430077

  五、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60101

  法定代表人:闫衍

  联系人:骆传伟、鄢红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北京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7层

  联系电话:010-66428877

  传真:010-66426100

  邮政编码:100031

  六、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熊婕宇、江艳、张康明、李巍、邵国锋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29

  七、账户及资金监管人

  (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

  营业场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街1号光谷广场

  负责人:刘丽丹

  联系人:崔海燕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广场光谷街1号

  联系电话:027-67885243

  传真:027-67885803

  邮政编码:430074

  (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

  营业场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特1号光谷软件园5期F2栋一楼

  负责人:梁军

  联系人:李志强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特1号光谷软件园5期F2栋一楼

  联系电话:18771984099

  传真:027-87522603

  邮政编码:430073

  (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营业场所:汉口建设大道747号

  负责人:徐晓华

  联系人:康键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软件园F1

  联系电话:13507122559

  传真:027-65681066

  邮政编码:430000

  八、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大厦7层

  负责人:彭雪峰

  联系人:何嵘、张永新、叶元芬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

  联系电话:010-58137799

  传真:010-58137788

  邮政编码:10002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 债券名称:2019年第二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9鄂科投债02”)。

  二、 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三、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15年,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四、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的票面年利率根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的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

  五、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六、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七、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或者下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调整的幅度为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最终调整的幅度以《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为准。

  八、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第10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5个工作日披露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九、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所持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十、 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十一、 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投资者认购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记载。

  十二、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十三、 发行范围及对象:(1)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2)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四、 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19年4月24日。

  十五、 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4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9年4月29日止。

  十六、 发行首日: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为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9年4月25日。

  十七、 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3月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八、 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4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九、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34年4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在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行权年度末,发行人选择注销投资者回售的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 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承销。

  二十一、 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二、 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三、 信用评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二十四、 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五、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的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在主承销商公告的《2019年第二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规定。

  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认购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欲参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联系,机构投资者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三、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发行的部分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

  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账户或者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各项权利义务的安排并受其约束。

  二、 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 投资者同意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代表本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签订《债权代理协议》,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代表本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账户及资金监管人签订《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四、 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和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 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如已上市交易)或交易流通(如已交易流通)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无异议;

  (二)债务转让承继事宜已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通过;

  (三)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低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4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34年4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在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行权年度末,发行人选择注销投资者回售的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约定

  (一)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以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中约定的调整幅度为准,调整的方向可向上或向下,调整的幅度为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最终调整的幅度以《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为准。

  (二)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第10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5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三)投资者在回售登记期内有权按回售实施办法所公告的内容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对利率的调整。

  (五)投资者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或办理回售登记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对利率的调整。投资者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选择权,不得撤销。

  (六)投资者回售的本期债券,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发行人依照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拟注销部分进行兑付,并公告兑付数额。

  (八)本期债券未注销部分的票面利率,以发行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内容为准。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5年7月28日

  住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法定代表人:芦俊

  注册资本:肆佰亿圆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开发区的园区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及创业孵化器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其他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服务;社区及科技园区相关配套服务;物业管理;受武汉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进行项目土地收储。(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8日,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着东湖高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工作,是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项目投资、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核心主体。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下,发行人的资产总计为12,179,481.24万元,负债合计为7,871,010.76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4,308,470.49万元。2015年至2017年,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6,274.42万元、185,168.53万元和140,311.92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10,545.39万元、75,279.00万元和18,069.15万元。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情况

  高新区管委会目前持有发行人91.52%的股权,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新区管委会为湖北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武汉市管理,机构规格为正厅级。根据2015年1月15日颁布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财政收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

  三、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

  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建的国有控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发行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组织结构

  公司内设党办、纪检监察部、综合管理部、董秘办、财务部、审计部、融资管理部、债券业务部和投资管理部。

  四、发行人与母公司、子公司等投资关系

  (一)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高新区管委会目前持有发行人91.52%的股权,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余股东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和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主要下属子公司情况

  截至2017年末,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二级子公司合计19家。详情如下:

  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二级子公司情况

  ■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表

  ■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公务员兼职、领薪情况,设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务员法》等相关要求。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 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详见募集说明书

  二、 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详见募集说明书

  三、 发行人所在行业情况详见募集说明书

  四、 发行人地域经济情况详见募集说明书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的合并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8〕012665号)。本部分所引用的财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均来源于上述审计报告。

  投资者在阅读下文的相关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时,应当参照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其他部分对发行人的历史财务数据的注释。

  一、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二、发行人财务分析

  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主要财务指标

  ■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合计,其中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合计-存货

  3.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100%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一、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情况

  截至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债券规模为34.00亿元,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中期票据规模为60.00亿元,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规模为50.00亿元,已发行尚未兑付的短期融资券11.50亿元,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境外债3.00亿美元,有关情况如下所示: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企业债券情况

  ■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中期票据情况

  ■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短期融资券情况

  ■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情况

  ■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境外债券情况

  ■

  二、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信托计划、保险债权计划、理财产品及其他各类私募债权品种的情况

  截至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信托计划规模为142.56亿元、债权融资计划16.90亿元。

  发行人已发行私募债权品种情况

  单位:万元

  ■

  除上述信托计划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信托计划、保险债权计划、理财产品及其他各类私募债权品种。

  三、发行人代建回购、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融资情况

  截至2017年末,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融资租赁规模为23.80亿元。

  发行人2017年末融资租赁情况

  单位:万元、%

  ■

  截至2017年末,除上述融资租赁外,发行人不存在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代建回购、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等融资情况。

  截至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及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况。

  截至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已发行2只企业债券,为14亿元的2016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6鄂科投债”)和20亿元的2019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9鄂科投债01”)。截至2019年3月27日,16鄂科投债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19鄂科投债01已使用募集资金6.78亿元。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0亿元,拟全部用于子公司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出资。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向下列基金出资: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明细

  单位:亿元、%

  ■

  针对上述出资情况,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持有上述基金的股权或份额享有的基金收益优先用于偿还本期债券本息;

  (2)上述基金最终均以股权形式投向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不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场内交易;

  (3)本期债券成功发行后,募集资金将以股东借款的形式给与到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用以向募投基金出资。

  发行人、上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基金简介

  光华基金是由发行人代表东湖高新区发起设立的、投资于光电子信息业产业的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发行人子公司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公司”)、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和武汉光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武汉光华半导体显示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和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国资办出具的《关于省科投集团参与光华基金等四只基金出资的说明》,产业投公司代表东湖高新区对光华基金出资56.80亿元,国资公司作为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中财政性资金的名义出资人对光华基金出资19.00亿元,武汉光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0.20亿元。

  光华基金的成立,充分利用了发行人在高新技术行业的项目资源和市场口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的使用效率。

  目前,光华基金已投资项目主要是武汉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华星”)。武汉华星正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建设一条“月产4.5万片1,500×1,850mm玻璃基板的第6代柔性LTPS-AMOLED显示面板生产线项目”,该项目对于我国企业电子行业掌握高端显示屏技术、突破国外高端显示屏产能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东湖高新区产业技术升级的重大标志性项目。

  2、基金投资领域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光华基金已设立,募集资金76.00亿元。根据光华基金合伙协议,本基金将投资于光电子信息业产业,其中基金对在武汉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不低于国资公司出资额的2倍(即38.00亿元)。

  3、基金发起人、托管人和管理人基本情况

  ①基金由武汉光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认缴额度为0.20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②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该银行为具备托管资质的境内商业银行,对基金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和其他资产实施托管。

  ③基金管理人为武汉光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产业投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光华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也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认缴出资额0.20亿元,占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为0.26%。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光华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其管理团队主要来自于产业投公司投资相关部门,拥有丰富的产业经验和投资经历。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

  本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已对5个直投项目进行了出资;其中已退出项目3个,整体投资回报率超过10%。已退出项目包括:

  ■

  4、基金组织架构和治理结构

  ①组织架构

  光华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组织架构,即基金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光华基金合伙人及管理机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产业投公司是光华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56.80亿元,占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为74.74%。

  ②治理结构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基金”)作为光华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

  光谷基金作为普通合伙人,主要承担以下工作:(1)主持基金的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处理有关基金的诉讼、仲裁和其他争议、纠纷;保管基金档案、账簿等)并对外代表本基金;(2)光谷基金还负责拟定基金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制度;(3)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4)组织设立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按照约定的议事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和退出决策,依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基金投资事务;(5)按照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6)企业清算时,按照协议约定参与剩余财产分配;(7)依法聘请或解聘中介机构;(8)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光华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合伙人会议,相关规定见下文“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5、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①投资决策机制和合伙人会议机制

  光华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成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任,国资公司有权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观察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须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观察员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对本基金投资和退出议案出现违法、违规情况下行使否决权。

  光华基金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定期会议,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他合伙人提议,可举行临时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职责,代表出资人比例三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基金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②风险防控机制

  基金设置了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包括投资风险防范机制、关联交易与有限合伙人监督机制、国有资产保护机制、竞业禁止机制和信息披露义务。

  A、投资风险防范机制

  基金投资后,管理人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获取被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B、有限合伙人监督机制

  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并对基金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了解基金经营、财务状况,获取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基金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

  C、国有资产保护机制

  国资公司可指定机构(武汉东湖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印章作为托管银行预留印鉴,托管银行预留印鉴上盖指定机构印章方可受理对外支付申请。

  D、竞业禁止机制

  普通合伙人管理本基金后,在完成本基金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在本基金投资期内,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接受他人委托从事于本基金相竞争的业务。

  E、信息披露机制

  普通合伙人应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及本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包括季报、半年报和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并对影响基金净值的重大事项向合伙人做书面报告。

  6、项目收益实现及退出方式

  ①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收益实现方式

  根据合伙协议,光华基金所投资项目采取市场化退出方式,退出方式包括:上市、到期清算、股权转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购买。定向增发等)等方式。

  光华基金存续期间,当基金获得可分配资金时,应按如下顺序分配:

  A、首先向国资公司分配,直至国资公司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额;

  B、如有余额,向产业投公司分配,直至产业投公司收回全部实缴出资额;

  C、如有余额,向基金管理人分配,直至基金管理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额;

  D、仍有余额,按20%/80%的比例向基金管理人和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全体合伙人所获得的80%收益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②退伙或基金清算

  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发行人可转让其在本基金中的权益;如果本基金按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剩余出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存续期限

  本基金经营期限为八年,如经营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本企业投资项目仍为全部退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经营期限。

  8、基金备案情况

  光华基金未在“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系统”中登记备案,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创业投资专项债券拟投武汉光华半导体显示产业发展基金等四只基金有关情况说明的报告》(武发改财贸〔2018〕658号),对光华基金未予登记备案的原因进行了说明,但同时也指出光华基金“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均有3名以上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仅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其组织形式、专业运作能力和投资方向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39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有关规定,基本符合创业投资基金范畴。”。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

  一、发行人自身偿付能力详见募集说明书

  二、其他偿债保证措施详见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权益保护

  一、信息披露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定期(原则上每个计息年度不少于两次)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告或向投资者通报基金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项目情况、基金合伙人及管理团队重大变动情况和其他可能对基金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二、投资者保护详见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与对策详见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诚信国际”)评定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安全性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信用风险极低。

  一、评级报告内容概要

  (一)基本观点

  中诚信国际评定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定“2019年第二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中诚信国际肯定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在湖北省武汉市的地位很高,东湖高新区经济实力的逐年增强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发展环境;公司在东湖高新区内具有重要的地位;产业投资项目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同时,中诚信国际也关注到投资支出压力偏大以及对外担保规模较大对公司整体经营及信用状况产生的影响。

  (二)优势

  1、东湖高新区在湖北省武汉市的地位很高。经济实力的逐年增强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发展环境。东湖高新区是首批国家级高新区,也是第二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同时还是湖北自贸区的核心区域,在湖北省武汉市的地位很高。2015~2017年,东湖高新区企业总收入分别为10,062亿元、11,367亿元和12,012亿元,呈逐年增长态势。

  2、公司在东湖高新区内具有重要地位。公司承担了许多东湖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园开发项目,在区域内具有重要的地位。

  3、产业投资项目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公司作为高新区重要的国有资产经营主体,根据高新区的战略规划,引导并整合高新区内重点产业投资业务,所投项目均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为公司未来的可持续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关注

  1、投资支出压力偏大。公司未来在重大产业投资业务方面将投入大量资金,由此形成的融资压力值得关注。

  2、或有风险。截至2018年3月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为129.02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重为30.10%,相对较高,公司面临一定的或有风险。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国际惯例和主管部门的要求,中诚信国际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对本期债券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跟踪评级。

  中诚信国际将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对其风险程度进行全程跟踪监测。中诚信国际将密切关注发行主体公布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相关信息。如发行主体发生可能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中诚信国际,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国际将就该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或电话访谈,及时对该事项进行分析,确定是否要对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并在中诚信国际公司网站对外公布。

  三、发行人信用评级情况

  发行人近三年在境内公开发行的其他债券的评级情况如下:

  ■

  发行人本期债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与发行人已发行的2016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和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时的AA+有差异,主要是因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8日上调了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至AAA,中诚信在上调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时考虑了如下因素:武汉东湖高新区的经济情况和财政实力持续增强;东湖高新区成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核心区域后将极大地带动公司业务的拓展;公司参与高新区内的重点产业投资项目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产业投资业务整合之后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截至2017年末,公司已取得银行授信额876.81亿元,其中已使用额度667.11亿元,未使用额度209.70亿元。

  五、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信用记录

  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违约现象;本期债券各中介机构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湖北科投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10亿元人民币的2019年第二期公司债券事项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认为:

  1、发行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已取得了本期债券发行所需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3、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债券条例》、《“19号文”、“2881号文”及“3451号文”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发行本期债券的实质条件。

  4、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投项目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5、发行人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已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发行进行信用评级,已聘请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已聘请主承销商并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本期债券发行。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均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从事企业债券发行的相关业务资质。

  6、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署的《债权代理协议》与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及海通证券签署的《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合法有效,对协议签署各方具有约束效力。

  7、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陈述之情形,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8、发行人本期债券的申报材料是完备的,在所有重大方面信息披露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债券条例》、《管理通知》、《简化通知》和“3451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事项

  一、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 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文件

  (二) 《2019年第二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 《2019年第二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四) 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三年连审审计报告及2018年1-9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六)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 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八) 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 本期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二、查阅地址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一)发行人: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法定代表人:芦俊

  联系人:金波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联系电话:027-67880608

  传真:027-67880580

  邮政编码:430075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熊婕宇、江艳、张康明、李巍、邵国锋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29

  投资者也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ndrc.gov.cn)、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询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附表一:

  2019年第二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网点

  ■

  

  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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