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主席和监事辞职的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主席和监事辞职的公告
2019年04月11日 01:19 中国证券报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主席和监事辞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19-44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主席和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9年4月10日收到监事会主席赵学超先生以及监事丘旭明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安排原因,赵学超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以及监事职务。辞职生效后,赵学超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因工作调动原因,丘旭明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辞职生效后,丘旭明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赵学超先生以及丘旭明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赵学超先生以及丘旭明先生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监事后生效。在此之前,赵学超先生以及丘旭明先生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监事会主席以及监事职责。公司监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监事补选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赵学超先生在担任监事会主席以及丘旭明先生担任监事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4月11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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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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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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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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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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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签字):                   

  谢良宁       徐慧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0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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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签字):                   

  谢良宁       徐慧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0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岭南”或“公司”或“发行人”)因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担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泰君安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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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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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4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7,162,28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12元,募集资金总额1,524,519,993.60元,扣除保荐和承销费用人民币32,490,399.87元(含税)后,余额人民币1,492,029,593.73元,再扣除验资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1,747,162.28(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490,282,431.4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937,975.22元,募集资金净额(不含税)合计1,492,220,406.67元。

  该项募集资金于2017年6月20日全部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080004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中金岭南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中金岭南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中金岭南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中金岭南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中金岭南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中金岭南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督导中金岭南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中金岭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规范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法定审批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对中金岭南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5、定期或不定期对中金岭南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中金岭南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对中金岭南的保荐职责中未发生重大事项。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中金岭南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金岭南2017年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中金岭南信息披露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在重大信息披露方面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49,252.02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直接用于募投项目的投入49,247.65万元,支付银行手续费4.37万元;累计实现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5,976.06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实际募集资金余额为105,946.08万元(包含计划投入项目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资金及理财、利息收入),除90,000.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外,其余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后续投入。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认为发行人能够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金岭南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本次持续督导期结束以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督导义务。

  保荐代表人(签字):                   

  谢良宁       徐慧璇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杨德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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