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借款纠纷的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借款纠纷的公告
2019年04月11日 01:19 中国证券报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借款纠纷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1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2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24万元,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案件资料的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2019年4月4日通过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获知公司涉及(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借款纠纷。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在此之前未收到关于此案的任何文件材料。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9年4月4日与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法官取得联系,于2019年4月8日前往法院调取该案卷宗,查阅到该案民事起诉状、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民事判决书等资料,现场签收了判决书。公司法律顾问现场查阅法院法律文书邮寄单据,显示开庭之前,法院将本案件法律文书通过EMS快递到公司原来的登记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色拉路36号,联系人为王承波,联系电话为王承波电话,而公司登记地已于2018年3月变更为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A区28-5并进行公告,王承波于2018年12月10日已被拉萨市公安局拘留,邮寄单显示未能联系到联系人,邮件退回。法院遂将本案进行了缺席审判。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小贷”)

  被告一:西藏发展

  被告二: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实业”)

  被告三: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

  被告四: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

  被告五:吴刚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西藏发展、被告二永成实业向原告海尔小贷偿还借款本金10,146,297.96元,截至2018年8月15日的违约金338,209.93元,共计10,484,507.89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146,297.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2)请求判令被告三仕远置商贸、被告四天易隆兴、被告五吴刚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3、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海尔小贷与西藏发展、永成实业签订《公司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海尔小贷向被告西藏发展、永成实业提供1500万元的经营性贷款(借款额度的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贷款期限6个月,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2%;2017年12月5日,原告海尔小贷与被告仕远置商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仕远置商贸对该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为1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原告海尔小贷与被告天易隆兴、吴刚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天易隆兴、吴刚对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为1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海尔小贷按合同约定向西藏发展、永成实业指定银行账户发放了贷款1500万元。西藏发展、永成实业未能按约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西藏发展、永成实业仍未按约还本付息,仕远置商贸、天易隆兴、吴刚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代偿责任,现借款期限届满。

  4、法院判决情况

  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笔借款还款期限于2018年6月8日届满,西藏发展、永成实业未足额偿还贷款本金;被告仕远置商贸、天易隆兴、吴刚应对被告西藏发展、永成实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西藏发展、永成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海尔小贷偿还借款本金10,146,297.96元及截至2018年8月15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38,209.93元,合计10,484,507.89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10,146,297.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2)被告仕远置商贸、天易隆兴、吴刚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诉讼费用共计84707元,减半收取计42353元,由本案五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三、 公司应对措施

  公司(甲方)于2019年4月9日与永成实业(乙方)签署《债权债务确认

  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民事判决书,甲方应该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146,297.96元及截止2018年8月15日的违约金338,209.93元,合计10,484,507.89元;并按照年化12%的利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支付从2018年8月16日至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2,353元。但乙方为该笔借款的实际用款方和责任方,现经双方确认,乙方郑重承诺,如因法院最终判决甲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

  (二)乙方经过认真仔细核对,对上述债务的金额确认无误,乙方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协商核账,以双方认可实际金额支付欠款。

  (三)乙方郑重承诺并保证将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费用积极偿还完毕。

  (四)乙方不按本确认书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任何一期利息均视为违约,甲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索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执行费、拍卖费、过户费、律师费等费用。

  (五)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引发的诉讼,由债权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公司已向拉萨市公安局反映涉诉相关情况,恳请拉萨市公安局调查案件真实情况,以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公司的影响

  1、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1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2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24万元,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经公司核查,截止公告日,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

  2、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前往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调取案件材料的情况说明;

  3、债权债务确认书;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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