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04月09日 01:50 中国证券报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5、议案6、议案7为普通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7涉及董事选举,需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上述议案,除议案5外,其他议案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4月7日-2019年4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7日15:00至2019年4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富煌大厦804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杨俊斌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2,655,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339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132,5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31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9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6人,代表股份1,8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605%;参加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2人,代表股份6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94%。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律师、夏旭东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对戴阳、赵维龙、杨继平、庞京辉、张秉文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885,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637675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132,61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77%;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1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77%;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1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77%;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1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77%;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1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6、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1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所获得的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77%;反对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以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曹靖先生、叶景全先生、郑茂荣先生、宁可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曹靖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 132,590,00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1,890,00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04%。

  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叶景全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 132,590,00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1,890,00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04%。

  表决结果:当选。

  (3)选举郑茂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 132,590,00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1,890,00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04%。

  表决结果:当选。

  (4)选举宁可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得票数: 132,590,00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得票数1,890,00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04%。

  表决结果:当选。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鲍金桥、夏旭东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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