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登记租客信息 房东最高罚2000元

未按规定登记租客信息 房东最高罚2000元
2019年03月22日 00:57 信息时报

未按规定登记租客信息 房东最高罚2000元

  今年1月1日起,为推动出租屋规范化管理,东莞东城公安分局在开展“二标四实”工作中,依法查处了一批出租屋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案件。对出租屋二手房东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3月20日,记者获悉,东城公安分局“二标四实”专班将继续组织、培训各警务室辅警,加强出租屋日常巡查工作并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出租屋管理者和租客需要做些什么呢?记者获悉,出租屋管理者和租客要配合社区民警、人口协管员进行出租屋日常巡查工作,管理者在手机端安装“自主申报”系统,熟练运用;出租屋管理者要及时在“自主申报”系统上更新租客人员信息,做到人来录入,人走删除,确保信息鲜活,有效;租客要租房入住时,要提前准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租房合同等证件、资料如实详细地提供相关信息,由出租屋管理者通过“自主申报”系统,准确上报租客信息。

  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初次查获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登记外国人信息被初次查获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第二次以上查获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0元以下罚款。出现出租屋内发生犯罪案件的或承租人属于涉恐重点地区活动人员的等情形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租赁中介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另悉,对于已登记承租人信息但未按规定报送被初次查获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已登记承租人信息但未按规定报送被第二次以上查获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信息时报记者 段亚雄 通讯员 东城宣

(本文来自于信息时报)

出租人 承租人 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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