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套房子、60多块表、金银首饰、古董现金!谁家的行长这么有钱?
每经记者 李玉雯 每经编辑 易启江 王嘉琦
图片来源:摄图网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曝光了一起银行高管受贿大案。
赵文彬,此前是赣州银行新余分行行长;他的下属刘志强,之前是赣州银行新余分行渝水支行行长。
就是这一大一小两位行长,收受了客户的6420万元。
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还发现,赵文彬名下有三套房,一辆路虎汽车,奢侈品手表64块,还有金银首饰、古玩、包包……
一家商业银行的分行行长,哪来的这么多钱?
分行行长收了6000多万 分给支行行长800多万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刑事判决书显示:
赵文彬生于1979年2月,大学本科文化,2015年4月19日被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刘志强生于1973年8月,大学专科文化,2015年4月22日被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2013年2月,上市公司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有一笔闲置资金,于是就在赣州银行新余分行渝水支行(以下简称“渝水支行”)开设账户,并把闲置资金存在渝水支行。
存款利息当然不高。为了获得高收益,新钢股份与渝水支行签订一份约定存款协议以及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年利率为9.5%左右,贷款客户由银行决定。
于是,当时的新余分行行长赵文彬就与渝水支行行长刘志强商议,通过提高贷款客户的利率,向贷款客户收取好处费。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赵文彬(担任新余分行副行长、行长),在办理贷款业务中,单独或伙同刘志强,向5家公司负责人索取银行承兑汇票6420万元,分给刘志强银行汇票600万元、现金253.855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2月,在办理新余市渝水区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与新钢股份2亿元委托贷款业务中,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晏斌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两张,面值总计为1080万元。
2014年2月,在办理新余市日强贸易有限公司与新钢股份2亿元委托贷款业务中,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晏斌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540万元。赵文彬在贴现后,分给刘志强现金40万元。
2014年10月,在办理新余市日强贸易有限公司与新钢股份1亿元续贷业务中,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晏斌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270万元。赵文彬在贴现后,分给刘志强现金48.6万元。
2.2013年12月,在办理新余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新钢股份1.5亿元委托贷款业务中,被告人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银根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两张,面值总计945万元。赵文彬在贴现后,分给刘志强现金100万元。
2015年3月,在办理新余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新钢股份1.4亿元续贷业务中,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银根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385万元。赵文彬在贴现后,分给刘志强现金65.255万元。
3.2014年1月,在办理九江市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钢股份3亿元委托贷款业务中,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朱子云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五张,面值总计3000万元。赵文彬在取得银行汇票后,分给刘志强银行汇票一张,面值600万元。
4.2014年4月,在办理新余市力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钢股份1.6亿元委托贷款业务中,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亢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200万元。
梳理可见,渝水支行一共办理了12.5亿的相关委托贷款。而且,赵文彬收取好处费时,不是收现金,而是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因为,汇票有“票随人走”的特点,购货单位购货给票,销售单位验票发货,一手交票,一手交货。持票人拿着汇票去银行,银行保证支付。因此,银行承兑汇票流动性强,信用高。
赵文彬和贷款公司商定贷款利率之前,都明确向贷款公司负责人提出了给付好处费的比例及方式。实际操作中,当贷款公司负责人未及时给付好处费时,赵文彬在还多次索要。
而且,赵文彬自己收取银行汇票,却向“合伙人”刘志强隐瞒了大部分好处费。
又是通过汇票,又是隐瞒、又是多次催促索要,可见,赵文彬对这些好处费实在是上心。
三套房,64块表,一辆名车,金银首饰……这位行长到底多有钱?除了巨额受贿,办案机关扣押和查封的赵文彬大量财物也引人注意。
扣押赃款共计人民币2827万元;
查封位于赣州的房产三套,购买时价值总计为445.0万元(一次性付清);
扣押路虎牌汽车一辆,评估价值为40.66万元;
扣押手表64块,评估价值为435.43万元(按总价算出来,平均每块表都价值不菲,属于奢侈级别);
扣押金银首饰、古玩若干,评估价值为386.87万元;
扣押现金人民币20000元、港币11.01万元;
另扣押手提包三个,钱包二个;
合计人民币4137.29万元,港币11.01万元。
此外,扣押被告人刘志强赃款共计人民币950.96万元,查封位于赣州的房产一套,购买时价值为349.64万元(其中按揭款160万元)。
赵文彬十二年有期徒刑 刘志强六年有期徒刑原审法院认为,赵文彬单独或伙同刘志强向他人索取银行承兑汇票6420万元,个人实得5566.145万元;刘志强伙同赵文彬向他人索取贿赂1707.71万元,个人实得银行承兑汇票600万元、现金253.85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赵文彬在担任新余分行副行长、行长期间,刘志强在担任渝水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