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欧亚债”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欧亚债”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9年03月13日 01:23 中国证券报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欧亚债”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20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3月21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3月21日

  ●摘牌日:2019年3月21日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发行的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3月21日支付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欧亚债。

  3、债券代码:122127。

  4、发行总额:4.7亿元人民币。

  5、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张,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7%。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之日起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21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安排:本期债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欧亚集团沈阳联营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房产依法设定抵押,以保证本期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

  12、债券评级机构及债券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次本息兑付的本金总额为4.70亿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0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70.00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计息期间: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

  2、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20日

  3、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3月21日

  4、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3月21日

  5、摘牌日:2019年3月21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至2019年3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欧亚债”持有人。

  五、兑付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持有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按照利息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即每手“11欧亚债”面值1,000元人民币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元。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手“11欧亚债”面值1,000元人民币实际派发利息为70元(含税)。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名称: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飞跃路2686号

  联系人:苏焱

  电话:0431-87666905

  传真:0431-8766681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

  联系人:颜吉广

  电话:010-85556362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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