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9年2月13日下午14时30分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2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陈义和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9,866,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9,861,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526,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3%。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涛、李斌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16中油金鸿MTN001”的债务清偿方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199,866,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526,1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16中油金鸿MTN001”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199,866,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526,1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调整“16中油金鸿MTN001”质押担保标的的议案〉》
同意此项议案为199,866,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526,1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涛、李斌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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