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兴原总经理挪三千多万公款买房 终审获刑12年

中国华兴原总经理挪三千多万公款买房 终审获刑12年
2019年01月09日 15:10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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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三千多万公款买房 中国华兴原总经理终审获刑12年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利用担任中国华兴(集团)公司(简称华兴公司)原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以隐瞒债权、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等方式,邓世英将公款3200余万元转入个人或亲属账户,用于买房等支出。新京报记者今日(1月9日)获悉,北京市高院维持原判,邓世英犯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一百万,并责令退缴3200万余元发还公司。

  根据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华兴公司是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出资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02年5月,经中国侨联党组决定,聘任邓世英为华兴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鉴于邓世英已办理退休手续,经中国侨联党组研究决定,免去邓世英华兴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职务。

  邓世英在担任华兴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期间,华兴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并长期亏损,其主要工作是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择机改制。2006年7月,张某、刘某成立了北京中侨华兴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华兴投资公司);2008年2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邓世英,股东变更为邓世英、张某,邓世英无偿取得刘某的全部股份和张某的大部分股份。

  2007年12月30日,华兴投资公司与总机构和华兴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由华兴投资公司承包华兴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形成的控股和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处置华兴公司债权债务、历史遗留问题,维护职工和华兴公司的合法权益。承包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邓世英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前后期间,利用担任华兴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采用隐瞒债权收入、截留公司收入等手段,在未清偿华兴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将华兴公司公款3252万余元转至其他公司或其本人及其亲属等人的账户后,予以侵吞,部分赃款用于个人购房。2017年3月17日,邓世英从加拿大回国投案。

  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案件一审宣判后,邓世英提出上诉,并主动回国配合调查属自首。

  经二审审理,北京市高院认为,不论承包经营合同签订的背景如何,均不影响认定涉案欠款系华兴公司的公款及邓世英侵吞公款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邓世英贪污的钱款用于华兴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支出。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邓世英从加拿大主动回国,但其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鲍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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