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无线电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工信部发布“无线电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01月03日 13:52 工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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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线电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自2016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施行以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行政执法推进条例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指导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组织开展了“无线电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公众网络投票活动”。2018年12月13-21日活动期间,共有27368人次通过微信参与投票。综合参考网络投票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以下案例入选“无线电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排名不分先后):

  一、河南省三门峡市某单位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案

  二、河南省平顶山市某单位擅自设置调频广播电台案

  三、河北省某商铺擅自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

  四、湖南省某公司擅自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依法组织听证)

  五、山东省牟某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案

  六、山西省乔某擅自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铁路无线电业务案

  七、宁夏某单位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案

  八、江西省无人值守黑广播案

  九、上海市某工厂擅自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

  十、新疆某商行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案

  案例详情: 

  一、河南省三门峡市某单位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案 

  案例概述:

  2017年10月,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三门峡无线电管理局在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要求开展河南省调频广播频率核查整顿工作中发现河南省三门峡市某单位违规使用调频广播频率,危及航空飞行安全。三门峡无线电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及后期询问确认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以及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规定,对航空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三门峡无线电管理局于2018年5月25日向该单位下发了限期改正通知书。涉事单位对此予以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交了整改情况说明。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三门峡无线电管理局考虑到涉案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排除干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陈诉、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

  民航飞行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安全使用是民航飞行安全的重要前提之一。随着我国无线电台(站)总量的增加,以及民航机场、航线、航班数量的日渐增多,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遭受干扰的机率也随之增加,维护航空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已成为无线电管理机构一项长期且重要的任务。本案中河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高效排查,处理迅速,适用法律准确,案卷规范,处罚适当,为本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优秀范例。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作,加大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保护力度,共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更好地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

  二、河南省平顶山市某单位擅自设置调频广播电台案 

  案例概述:

  2018年7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无线电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在市区内收听到频率为96.8MHz的不明调频广播信号,播放内容中有医药广告,疑似违法电台,请求核查。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核查后,平顶山市无线电管理局发现该频率确实存在举报事实,且未在无线电管理局登记备案,决定予以立案调查。7月3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无线电管理局派出执法及技术人员于汝州市某地一平房内查获某单位涉嫌擅自设置、使用的调频广播一套。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并依法对发射设备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进一步询问调查,确认该单位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事实,涉案单位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以及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规定,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无线电通讯秩序。

  河南省平顶山市无线电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设备,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按期履行行政处罚,未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该案办结。

  案例点评:

  近年来,违规设置使用调频广播电台事件频发。今年五月开始,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安部、广电总局等相关部门开展了打击治理伪基站、黑广播违法犯罪和集中整治违规设置使用调频广播电台专项行动。本案是河南省依法查处的一起违规设置使用调频广播电台的典型案件。在该案调查中,河南省平顶山市无线电管理局对群众举报高度重视、高效处理,开展了细致的查证工作,保证了办案质量。在行政执法中,切实做到了依法查处,办案程序与处罚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在实体与程序方面的要求。无线电管理工作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大《无线电管理条例》宣传力度,在管理部门与群众之间形成良性的联动机制,保证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安全。

  三、河北省某商铺擅自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 

  案例概述:

  2018年5月8日,张家口无线电管理局接到中国电信张家口分公司举报,称该公司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电力宾馆的基站受到干扰,影响用户通话,请无线电管理部门协助查找干扰源。经调查,张家口无线电管理局执法人员最终确定桥西区某商铺设置使用的手机信号放大器为干扰源。

  该商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以及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规定,对公众移动通信造成严重干扰。

  张家口无线电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及《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中《基准裁量》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认真学习并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对处罚提出异议,并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

  本案是河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查处的一起擅自设置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河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高度重视日常监测工作,在发现可疑信号后迅速处理,积极调查,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处罚得当。通过以案释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警示教育,同时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了较好的宣传,为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执法工作提供了优秀的范例。

  四、湖南省某公司擅自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依法组织听证) 

  案例概述:

  2018年4月27日,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举报,称长沙县安沙镇某村自2017年4月起移动信号质量差,无法正常拨打电话或上网,造成基站无线信号运行异常、业务流量下降,请无线电管理部门协助查处干扰源。经长沙市无委办对长沙县安沙镇某村周边展开电磁环境测试,查实干扰为某公司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信号干扰器所致。

  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以及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规定,对公众移动通信造成严重干扰。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陈诉、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于法定期限内向湖南省经信委申请依法组织听证。湖南省经信委应当事人要求依法组织了公开听证。经听证,湖南省经信委采纳了听证会建议,维持原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

  本案是湖南省针对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信号干扰器进行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本案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调查取证工作细致、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是本类案件查处的有益借鉴。同时,本案依法组织听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行政处罚决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是行政执法能力提升的体现。

  五、山东省牟某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案 

  案例概述:

  2017年5月20日,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日照管理处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保障期间两次监测到715.07MHz不明信号,疑似数传作弊信号。监测人员在多次排查后将信号源锁定在考点东南侧某宾馆内,并配合公安在随后的筛查中抓获逃跑中的作弊嫌疑人牟某。执法人员在牟某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发现作弊软件,同时在其登记入住的房间搜查到无线电发射设备一套。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日照管理处决定对其立案调查。经调查,牟某在考试时间内违法使用无线电设备向考场内传送答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利用无线电台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鉴于牟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日照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作出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因证据材料不足,难以认定违法所得,因此处罚决定中不涉及违法所得的没收。当事人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

  为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的行为,维护考试秩序,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已建立考试保障长效机制。本案是山东省依法查处的利用无线电设备在考试中作弊的典型案件。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日照管理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通过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协作机制,有效防范了考试作弊行为,为本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有益借鉴。

  六、山西省乔某擅自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铁路无线电业务案 

  案例概述:

  2018年3月6日,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接山西省无线电监测站报告,称其在排查铁路干扰过程中发现一频点与铁路频段重合,经排查最终确定信号源在太原市某招待所内。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调查,在检查中发现该招待所使用的手机信号放大器涉嫌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处理。经调查确认该招待所负责人乔某为解决地下室手机信号弱问题,擅自设置、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乔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电线电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以及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规定,对铁路的运输安全造成威胁。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结合本案中乔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态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步伐不断加快,铁路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不断增多,已成为无线电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在本案查处过程中调查充分、处理高效,执法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充分考虑了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做到了依法处罚,是同类案件处理的有益借鉴。

  七、宁夏某单位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案 

  案例概述:

  2018年7月,宁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吴忠市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查处另案时获悉该市利通区某单位涉嫌未办理销售备案手续擅自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吴忠市管理处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在利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协同下,对涉案单位进行调查,经核实该单位原涉案名称已注销,实际销售单位名称已变更且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宁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吴忠市管理处)遂决定对涉案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涉案单位未办理过销售备案手续并前后2次售出共计2台手机信号干扰器(货值共计2000元),共获利650元。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规定,属于未办理销售备案手续且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恶意,在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后能积极整改、主动交代、有明显悔罪态度,且货值总额较低(低于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同时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议研究报告>的通知》,宁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吴忠市管理处)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共计:650元),并处货值(共计:2000元)5%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750元,涉案手机信号干扰器已另案查处)。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

  该案是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查处的一起未办理销售备案手续且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典型案件。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及危害程度,正确适用法律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过以案释法,在教育警示当事人的基础上,也为当地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进行了宣传。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作,不断加强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

  八、江西省无人值守黑广播案 

  案例概述:

  2018年3月9日,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接九江市无线电管理局报告,称在日常监测时发现市区某小区101.4MHz频点出现不明信号,经解调分析后判定疑似“黑广播”信号,请求进行立案查处。经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立案调查,确认信号源为瑞昌市武山铜矿附近某通信基站上正在工作的“黑广播”设备,当事人身份不明。

  该不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以及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规定,对正常的广播信号造成干扰。

  鉴于本案当事人不明,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通过其官网公告案情并通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到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在认定依法登记异地保存的黑广播设备为无主物品后,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作出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的决定。

  案例点评:

  “黑广播”是指未经批准设置、非法占用无线调频广播频率的无线电发射电台,播放内容多以虚假医药广告为主,严重扰乱广播电视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每年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查处的“黑广播”案件中大部分为无主案件,本案是江西省依法查处无人值守黑广播的典型案件之一。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本案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处理,执法严谨,处置得当,使用法律准确,切实维护了空中电波秩序,保障了无线电安全。

  九、上海市某工厂擅自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 

  案例概述:

  2018年8月,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收到“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送单,反应嘉定区某工厂内安装了某天线,导致无法拨打手机。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随即组织技术人员开展调查,经多次摸排,最终确定该厂区安装的天线为手机信号放大器,造成了对电信基站的干扰。

  该工厂擅自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以及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规定,对公众移动通信造成严重干扰。

  2018年8月21日,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陈诉、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于8月28日到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作出陈述申辩,经审核,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认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不充分,最终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

  设置、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的违法行为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无线电技术的进步日益增多,侵害了手机用户的正当通信权益。本案是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针对此类案件进行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在本案执法中,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认定违法事实清楚,取证工作细致,案件的处罚结果与当事人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是该类型案件处罚的有益借鉴。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切实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赋予的监管职能,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十、新疆某商行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案 

  案例概述:

  2018年3月14日,新疆喀什市无线电管理局检查人员在对喀什地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商行涉嫌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调查,该商行销售的四台无线电对讲机未查询到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该商行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属于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喀什市无线电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

  该案是新疆地区依法查处的一起非法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典型案例。喀什市无线电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规范,案卷规范完整,对该类违规行为的查处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中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标准的统一性,严格执法程序,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责任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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