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改判无期,湖南高速两巨贪二审“免死”

从死刑改判无期,湖南高速两巨贪二审“免死”
2019年01月03日 10:33 经济观察报

从死刑改判无期,湖南高速两巨贪二审“免死”

一审法院认定,彭曙受贿约1.88亿元,胡浩龙受贿约1.70亿元。判处二人死刑。近日记者获悉,二人均改判为无期徒刑。

李微敖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经济观察报李微敖

在经历了两年多的等待之后,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湖南高速)原副总经理彭曙、湖南高速下属子公司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胡浩龙,最终摆脱了死刑的威胁。

2019年1月2日晚间,胡浩龙的辩护律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邓祥瑞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他在2日下午拿到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彭曙、胡浩龙案二审判决书显示:彭、胡二人,均由一审时的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此前的2015年2月3日,湖南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彭曙、胡浩龙,二人死刑。一审法院认定,彭曙受贿约1.88亿元,胡浩龙受贿约1.70亿元。

彭、胡二人随即上诉。2016年11月2日,湖南高院就此二审开庭。在两年多后,法院才就此案二审宣判。

至此,中国对贪污、受贿等经济类犯罪的官员执行死刑的记录,仍然要追溯到2011年7月19日。曾任江苏苏州市副市长的姜人杰,以及曾任浙江杭州市副市长的许迈永,在同一日,被执行死刑。

彼时,江苏省高院认定姜人杰受贿人民币1.09亿元、港元5万元、美元4000元。而浙江省高院认定,许迈永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

对于彭曙、胡浩龙二审得以改判的原因,邓祥瑞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2015年11月1日,中国《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因此,二审法院对于彭、胡二人的量刑,应该是遵照了“从轻”、“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刑法中直接对于涉案数额的规定,只表述为: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何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受贿的较大标准为30000元至200000元;数额巨大,为200000元至3000000元;特别巨大为3000000元以上。

多位知情人士亦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早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的第二天,即2015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下称《量刑意见》,对于贪污受贿金额特别高的官员,如何量刑,提出了“把握的尺度”。

具体而言,“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量刑意见》提出,“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数位司法界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尽管最高院的《量刑意见》并不像“司法解释”那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各级法院一般是会遵循这一意见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曾任山西省吕梁市副市长张中生,在2018年3月28日,也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一审判处死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张中生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并对折合人民币共计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此外,在案发后,张中生尚有赃款人民币3亿余元未退缴。

经济观察报记者从接近张中生家庭的人士处获悉,张中生或就此提出了上诉,但目前二审尚无明确进展。

来源:经济观察报

原标题:从死刑改判无期 湖南高速两巨贪二审“免死”

(本文来自于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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