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8年12月27日 01:44 中国证券报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8-058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  董事霍利被立案调查、留置,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公司已提请股东大会免去其董事职务。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8年12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B座1110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名,公司董事长孙青松先生、独立董事陈磊先生、陆大明先生、郑新业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其余4名董事为现场表决(董事霍利被立案调查、留置,未能参加会议,公司已提请股东大会免去其董事职务)。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彭刚平先生主持,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行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保理利率为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期限不超过1年。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开展上述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减小应收账款余额及管理成本,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报备文件

  (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8-059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8年12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10时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B座1110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徐磊先生主持,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8-060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

  ● 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宣武支行”)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保理利率为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期限不超过1年,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 公司本次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保理业务情况概述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建设银行宣武支行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保理利率为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期限不超过1年。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保理业务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建设银行基本情况

  建设银行,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中国领先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田国立,总股本为2,500.11亿股。

  建设银行的主营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9月30日,建设银行的前十名股东如下:

  单位:股

  ■

  (二)建设银行最近三年的发展情况

  近三年,建设银行盈利平稳增长,资本充足率保持较高水平。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建设银行总资产为221,243.83亿元,净资产为17,958.27元,不良贷款率为1.49%。2017年,建设银行实现营业收入6,216.59亿元,实现净利润2,436.15亿元。截至2018年9月30日,建设银行总资产为233,540.78亿元,净资产为19,388.4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47%。2018年1-9月,建设银行实现营业收入5,000.47亿元,实现净利润2,148.56亿元。

  (三)建设银行与公司的其他关系说明

  建设银行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本次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保理标的: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

  保理对方:建设银行宣武支行

  保理方式: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保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保理期限:保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以内,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保理费率:0.1%

  保理利率:不超过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保理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四、本次开展保理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减小应收账款余额及管理成本,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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