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年12月14日 00:20 中国证券报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许松青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3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2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15:00至2018年12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长兴路9、11号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6,0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89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6,0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89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备案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0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城宾、贺春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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