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年12月08日 00:04 中国证券报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7日(星期五)14:30点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15:00至2018年12月7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13楼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张琳女士。董事长冯鑫先生因为工作原因,未能亲自主持,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据此,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琳主持公司股东大会。

  (六)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开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整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866,0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5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324,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77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41,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4%。

  (二)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41,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41,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委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0,826,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6%;

  反对39,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501,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4065%;

  反对3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59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委托贷款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冯鑫先生属于本事项的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501,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4065%;

  反对3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59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501,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4065%;

  反对3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59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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