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通报违规案例:隋某借173人购汇额度境外买房

外汇局通报违规案例:隋某借173人购汇额度境外买房
2018年12月06日 18:25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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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局通报15起违规案例:隋某借173人购汇额度境外买房

  澎湃新闻记者 陈月石 来源:澎湃新闻

  12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今年第六批、总计15个外汇违规案例。

  相较以往,本次通报的外汇违规案例中,被处罚的个人比重增多,在7个个人外汇违规案例中,4人因非法买卖外汇被处罚,其中广东籍杨某在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购买美元,违规金额合计453.07万元人民币,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处以罚款31.71万元人民币,是其中最大的一笔罚单;另有3人因分拆购汇收到国家外汇局的罚单,其中吉林籍隋某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17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05.65万加元,收到了外汇局300.9万元人民币的罚单。

  而在银行方面,三家股份制银行和一家外资行收到罚单,其中,平安银行厦门分行和光大银行海口分行均因虚假转口贸易案被外汇局罚款280万元和80万元,东亚银行广州分行则因违规办理预付货款被罚50万,而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则因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收到了四家银行中最大的一笔罚单,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被处以罚没款307.3万元。

  四家被通报的外汇违规企业,都是因为逃汇被罚,其中,稷山县康盛达蜜饯食品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因货物出口未收汇,被处以罚款208.59万元人民币。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外汇局在通告中称,被通报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罚信息都将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述收到罚单的7个个人还将被国家外汇局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案例1:平安银行厦门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平安银行厦门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光大银行海口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光大银行海口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东亚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办理预付货款案

  2016年2月至5月,东亚银行广州分行未尽审核职责,在企业进口合同和货物发票存在多处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07.3万元人民币。

  案例5:稷山县康盛达蜜饯食品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稷山县康盛达蜜饯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出口未收汇,金额合计466.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08.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宁波明辉矿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3月,宁波明辉矿业有限公司使用无效单证,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73.7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2.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宁波诗顶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9月,宁波诗顶进出口有限公司伪造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388.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27.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江苏五洋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9月,江苏五洋集团有限公司构造进口合同,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5.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香港籍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周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1401.21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1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购买美元,违规金额合计453.0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71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1:江苏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徐某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265.9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2:辽宁籍冯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冯某在澳门赌场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违规金额折合1081.79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3:上海籍周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1月至12月,周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1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04.9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4:上海籍沈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7月,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4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1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5:吉林籍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17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05.65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0.9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本文来自于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陈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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