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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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1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26号华新大厦B座2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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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徐永模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所采取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股份登记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Roland Koehler先生、Geraldine Picaud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Ian Riley先生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锡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应股东Holchin B.V.提议解除Ian Riley先生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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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菁、吴文欣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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