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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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 01:20 中国证券报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18-113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12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1月19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188号十六区19号楼16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7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城先生召集和主持。经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同时,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本次股份回购方案。

  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中的一项或多项,未使用部分应予以注销。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A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4元/股(含14元/股)。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含4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按回购金额上限8亿元(含8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4元/股(含14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总数为57,142,857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02%。

  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最终以回购期满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之日不超过一年。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实施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于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不超过一年,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回购方案在股票复牌后不进行顺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回购相关的决议事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和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股份回购议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股份回购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原则下,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3)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时间、方式、价格和数量等;

  (4)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5)根据股份回购的实际情况,对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6)如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8)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张世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会议审议,与会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张世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张世强先生任期自本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9日

  附:张世强简历

  张世强  男,汉族,1964年6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职业经理人。历任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锡铁山矿务局销售科长、供销处副处长、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总经理、营销管理中心负责人;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西部矿业(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近三年主要从事有色金属贸易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研究。张世强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无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核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18-114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拟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本次回购拟使用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元/股(含)。(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2、2018年11月19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等相关规定,修改后《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收购本公司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该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本次回购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

  3、风险提示:本次回购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等原因终止本次回购而无法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的股份如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本次回购的股份如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存在因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方案未能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未核准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实施的风险。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同时,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计划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将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中的一项或多项,未使用部分应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三)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含),不低于4亿元(含)。按回购金额上限8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14元/股(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总数为57,142,857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0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走势,本次回购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4元/股(含)。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之日不超过一年。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实施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鉴于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不超过一年,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回购方案在股票复牌后不进行顺延。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4元/股(含)进行测算,预计股份回购数量约57,142,857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02%。

  若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如本次回购股份全部注销,则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有利于以此为契机激励员工,做强做大企业,实现全体股东价值的回归和提升,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为1,125,683,686.39元(其中货币资金余额为717,009,662.37元),总资产为2,533,050,517.1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356,693,136.29元,负债总额为176,357,380.82元,资产负债率为6.96%。按2018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为人民币4亿元(含),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5.79%、16.97%、35.54%。根据公司目前资产负债率水平以及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利用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本次回购价款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不低于4亿元(含)是可行的,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按照回购股份数量上限约57,142,857股测算,回购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2018年7月12日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集团”)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控股”)通过建新集团间接持有公司466,139,241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0.99%),国城控股合计持有本公司73.98%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由建新集团变更为国城控股,实际控制人由刘建民变更为吴城。具体详见公司2018年7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过户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4号)。

  2018年11月2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宋清波先生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宋清波先生曾于被选举为职工监事前2018年5月18日至7月24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5200股,并于2018年10月31日前已全部卖出。2018年7月30日股东大会批准选举杨世良先生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杨世良先生曾于被选举为监事前2018年5月30日和6月19日分别卖出公司股票3000股、2200股。宋清波、杨世良在相关期间的买卖行为系根据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而进行的正常交易行为,且交易期间其尚不属于公司监事,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经自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2018年11月19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已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规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将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十)本次回购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和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提议人未来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说明

  本次回购方案的提议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吴城先生,提议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提议人吴城先生目前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来六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

  (十一)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原则下,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3)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时间、方式、价格和数量等;

  (4)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5)根据股份回购的实际情况,对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6)如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8)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该董事会应出席董事人数为7人,实到7人,且该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等原因终止本次回购而无法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的股份如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本次回购的股份如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存在因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方案未能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未核准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18-112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19日(星期一)下午2: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8日-2018年11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15:00至2018年11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6区19号楼3层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吴城先生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844,09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21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44,02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21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2,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邹盛武先生及闫倩倩女士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总表决情况:同意844,0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7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21,44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4191%;反对72,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809%;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2.《增补李喆先生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844,0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7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21,44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4191%;反对72,1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809%;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李喆当选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至本决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盛武、闫倩倩

  3.结论性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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