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年11月15日 01:20 中国证券报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关于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4日下午15:00。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10楼)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2人,代表股份556,170,2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19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6,681,4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978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488,8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14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六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774,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06%;反对4,868,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53%;弃权4,527,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56,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712%;反对4,868,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220%;弃权4,527,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0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8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774,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06%;反对4,868,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53%;弃权4,527,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56,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712%;反对4,868,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220%;弃权4,527,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0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7,090,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74%;反对4,868,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53%;弃权4,211,9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621%;反对4,868,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220%;弃权4,211,9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15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7,089,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72%;反对4,868,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53%;弃权4,212,9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7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571%;反对4,868,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220%;弃权4,212,9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20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特别提示: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8年11月修订)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8-83。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784,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25%;反对4,868,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53%;弃权4,517,0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7253%;反对4,868,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220%;弃权4,517,0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75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特别提示: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8-84。

  6、审议未通过《关于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536,317,548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7,160,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36.0699%;反对12,691,8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63.9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60,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0699%;反对12,691,8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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