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18年11月13日 00:30 中国证券报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8年1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90号),公司董事长吴锦鹏、总经理江春、财务总监陈志斌相收到《关于对吴锦鹏、江春、陈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91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7年10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500万元至3,800万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3,813.92万元。2018年4月25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修正后的2017年度净利润为-3,931.3万元。2018年4月27日,你公司在2017年度报告中披露2017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3,931.3万元。你公司2017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修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督促公司董监高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另,东方锆业董事长吴锦鹏、总经理江春、财务总监陈志斌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锦鹏、江春、陈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 员,公司将按照上述警示函的要求,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 习和领会,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 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 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3日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11-22 新农股份 002942 14.33
  • 11-20 宇晶股份 002943 --
  • 11-15 新疆交建 002941 7.18
  • 11-06 中国人保 601319 3.34
  • 11-06 贝通信 603220 7.85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