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集团 公告编号:2017-042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提案的增加、否决或变更。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9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下午3:00至2017年5月19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TCL大厦B座19楼第一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刘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共计 40人,代表股份 3,883,626,830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1.7973%。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 21人,代表股份 3,126,874,879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5.60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 人,代表股份756,751,951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195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全程监督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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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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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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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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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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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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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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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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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王莹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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